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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飛速發展
AI繪畫與寫作深入日常創作
用戶僅需輸入幾個關鍵詞
即可在數秒內獲得一幅精美圖片
AI生成的內容是否構成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著作權歸屬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小李根據《委托創作協議書》將一張名為《文明祭祀》的圖片交付給小徐,小徐于2025年5月經版權局審核后登記,著作權人為小徐。后小徐發現,某小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內容時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了涉案作品,遂訴至法院,要求該小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進行賠償。訴訟中,小徐稱涉案作品系通過AI軟件創作,描述詞為“清明節,幼兒園小朋友掃墓的場景,幼兒園小插畫,符合清明節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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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主要爭議焦點在于用戶使用特定人工智能工具輸出的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若用戶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在輸入的文字指令、參數設置等方面,使輸出內容在表達上存在獨創性,如美術畫作在布局、比例、視角、構圖要素、色彩或線條等方面體現出了個性化選擇和安排,則可以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獨創性,進而具有被認定為作品的可能性。
本案中,小徐提交的AI創作描述詞不能體現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與安排,據此生成的圖片不具有獨創性,案涉圖片亦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綜上,法院駁回小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即通過人的思考所創作的成果,應當排除人以外的其他主體。若圖片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并非“人為”的智力成果,其所創作的成果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另外,我國作品實行自愿登記制度,登記部門僅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作品登記證書系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并非確權憑證。作品登記證書的效力需要結合獨創性審查等予以綜合評判。
在涉及AI生成物的著作權糾紛中,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其在生成過程中付出了獨創性勞動。AI是“畫筆”,而非“畫家”,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者必須超越“下指令者”的角色,深度參與創作過程,使最終成果烙印上自己獨特的智力印記。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類智力投入而非技術產出的偶然結果。科技可作為創作便利的工具但不能替代作者的獨創表達。案涉提示詞僅提供主題概念,并未直接、具體地設計或者創作出圖片中可識別的、具有獨創性的視覺元素,如色彩搭配、空間布局、光影效果等構成圖片實質性表達的細節,缺少獨創性表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來 源:平頂山市湛河區法院史靜怡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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