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到期債權的執行、異議屬于司法實踐中常見問題。但由于異議內容復雜、裁判規則不清晰、異議處理方式不統一等原因,使得許多案件中到期債權第三人異議問題的審查處理爭議較多。本期,我們圍繞到期債權執行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次債務人在被強制執行后提出異議,仍視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產生阻卻執行的效力。
閱讀提示:在申請執行人申請次債務人,即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對被執行人負有的到期債務后,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次債務人送達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并明確告知次債務人異議期限。但如果法院未向次債務人指定提出異議的期限時,次債務人應當何時提出異議?如果在強制執行措施后再提出異議,是否能夠產生阻卻執行的效力?本期,我們通過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分析這個問題。
裁判要旨
執行法院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執行到期債權,也沒有向次債務人指定異議期限,則則并不因為執行法院沒有告知異議權而導致次債務人喪失異議權。
案情簡介
一、2015年6月至7月,某園林中心作為發包人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工程合同,隨即某建設公司與某宏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約定該工程由某宏公司建設承包施工。
二、2015年10月26日,北京仲裁委裁決某建設公司向某油公司償還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某房地產公司,某順通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2015年11月17日,廊坊中院立案執行。
四、2017年6月22日,陜西高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某園林中心向某宏公司支付涉案項目款項及工程質保金。
五、2019年6月5日,廊坊中院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繼續凍結某園林中心應給付給某建設公司的工程款5600萬元及相應的工程質保金。
六、同日,廊坊中院作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認為某園林中心擅自支付47,218,446.62元,責令某園林中心追回該款項。
七、2020年4月23日,廊坊中院作出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責令某園林中心追回私自支付的款項8,781,553.38元。
八、某園林中心提出異議,認為某建設公司對某園林中心不享有到期債權,并且某園林中心系向某宏公司支付的款項。廊坊中院認為某園林中心作為發包人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工程合同,而某宏公司系掛靠某建設公司與某園林中心簽訂的施工合同,某園林中心與某建設公司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最終裁定駁回某園林中心的異議請求。
九、某園林中心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請復議。河北高院審理后裁定駁回某園林中心的復議申請。
十、某園林中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最終撤銷了異議裁定、復議裁定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等文書。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廊坊中院對某園林中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是否正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按照到期債權執行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嚴格按照執行到期債權的程序向次債務人送達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并明確告知次債務人異議期限。
在執行法院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執行到期債權,也沒有向次債務人指定提出異議的期限,而是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等文書,則并不因為執行法院沒有告知異議權而導致次債務人喪失異議權。為充分保障次債務人的程序權利,次債務人在強制措施實施后提出異議,仍視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產生阻卻執行效力。
本案中,廊坊中院僅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沒有發出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也沒有告知某園林中心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權利,程序違法。為保障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阻卻執行的權利,可視為某園林中心可隨時提出異議。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廊坊中院不得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需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除送達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外,也應告知他人異議期限。若未就異議期限進行告知,則他人即使在強制執行措施實施后提出異議,也視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二、第三人超過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債務的異議,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到期債務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進行實質審查。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我們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我們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
29.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0.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45.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46.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47.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48.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49.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50.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52.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53.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法釋〔2022〕11號)】
第四百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廊坊中院送達給園林中心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凍結園林中心應給付被執行人中太建設的工程款5600萬元,并禁止向被執行人清償上述工程款。因此,廊坊中院是按照中太建設對園林中心享有到期債權,從而向園林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在按照到期債權執行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嚴格按照執行到期債權的程序向次債務人送達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并明確告知次債務人異議期限。在執行法院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執行到期債權,也沒有向次債務人指定提出異議的期限,而是送達協助執行通知等文書,則并不因為執行法院沒有告知異議權而導致次債務人喪失異議權。為充分保障次債務人的程序權利,次債務人在強制措施實施后提出異議,仍視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產生阻卻執行效力。本案中,廊坊中院僅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沒有發出凍結到期債權裁定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也沒有告知園林中心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權利,程序違法。為保障次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阻卻執行的權利,可視為園林中心可隨時提出異議。2019年6月5日,廊坊中院作出(2015)廊民執字第131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5)廊民執字第131-1號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園林中心均不服,并主張與被執行人中太建設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等實體異議,應視為園林中心對廊坊中院到期債權執行的異議。在園林中心提出異議后,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復議裁定以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協助單位追款通知書等文書。
案件來源
《某園林中心、某集團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573、574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第三人超過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債務的異議,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到期債務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進行實質審查。
案例一:《騰沖縣永元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復83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在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后,超過法定期限才提出異議該如何處理。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但上述規定并不意味如果第三人未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即發生承認債務存在的實體法效力。因此,就本案而言,永元公司收到云南高院向其發出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后,超過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債務的異議,云南高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到期債務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債權的具體數額進行實質審查。
2. 如果第三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就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訴訟來救濟權利,除非該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
案例二:《武漢市宏大偉業物資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執監7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并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該他人予以否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如果該他人對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提出了異議,執行法院就不得繼續執行該債權,而應由申請執行人通過代位訴訟來救濟權利,除非該債權系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其蘊涵的基本法理就是:執行程序不能對被執行人與他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這一實體法律關系作審查,相關糾紛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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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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