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面對分散在世界各地的繼承人,一樁涉及11間老宅拆遷置換房產的遺產糾紛如何化解?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案例,在審理一起法定繼承案時,法院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導國內居住的繼承人王某擔任管理人,通過線上視頻“云報告”方式清理遺產、促成和解。
被繼承人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趙1、趙2、趙3三名子女。趙某與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間。2000年,趙某去世,未留有遺囑,趙某父母也早于趙某去世。2016年,王某與當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簽訂房屋征收補償預簽協議,約定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三套樓房及部分補償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遷入住通知書。現王某與趙1、趙2、趙3就趙某的遺產繼承事宜協商未果,訴于法院。各方對于趙某留有的遺產如何管理未有明確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當事人除王某外,趙1、趙2、趙3均在國外生活。為妥善處理此案,承辦法官前往村委會、房屋征收指揮部了解被繼承人趙某的家庭成員情況、遺產范圍及狀況、遺產所涉債權債務等情況,并向當事人依法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關于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均表示同意確定一名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繼承事宜,并一致推選現居國內的王某作為遺產管理人。王某在承辦法官引導下及時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多次通過在線視頻的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經析法明理耐心調和,各方當事人最終就遺產分割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解析,民法典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職責等內容。本案處理過程中,一方面,密云法院堅持
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借助村委會、房屋征收指揮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遺產狀況和繼承人相關情況,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密云法院充分發揮遺產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依法引導當事人推選出合適的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并指導遺產管理人履行職責,得到了其他繼承人的一致認可,是法定繼承案件中適用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積極探索和有益嘗試。最終,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編輯 劉倩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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