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微信下單購物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買家和商家加了微信并訂購了石材,等石材都安裝好了,商家討要剩下的貨款時,買家卻“失聯”了。一查才發現,買家微信實名認證信息也經過多次變更……
2020年8月,某石業公司開設的門店來了一名中年男子,他選購好石材后,與店員互加微信好友,該訂購人微信號為“n2***”,微信昵稱為“天**上”。8月15日,“天**上”通過微信向店員發送收貨地址“薛工,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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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6日,店員發送貨物清單照片并要求支付5000元定金,“天**上”讓一位施某掃描支付寶二維碼支付3000元定金。隨后,店員多次通過微信告知“天**上”石材備貨、安裝進度,8月20日安裝完畢后,店員要求對方安排支付剩余貨款,“天**上”承諾本周內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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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店員再次催討貨款,“天**上”未予回復并就此失聯。因石業公司僅知曉支付寶付款信息,也就是施某通過支付寶支付的3000元,遂以施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尚欠貨款17274.40元及相應逾期利息。但施某未到庭應訴。
為查清案件事實,法院向第三方平臺調取微信號“n2***”的實名認證信息,并追加石材收貨方浦東新區某幼兒園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經查,案涉微信號“n2***”的實名認證信息竟然經過多次變更:2017年4月至5月為施某,2020年3月至10月為陳某,2024年5月14日至今為俞某。
同時,幼兒園向法院提交《浦東新區教育單位修理工程施工合同書》,載明工程內容為校舍建筑、水電安裝、校舍修繕等,施工單位為A公司,被告施某作為A公司承辦人在施工合同書上簽名并蓋公章。
根據法院的查詢結果及幼兒園提交的證據,石業公司申請追加俞某、陳某、A公司為共同被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擔付款責任。四被告均未到庭應訴。僅俞某、A公司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俞某書面辯稱其從未與原告公司發生過買賣業務,其實名認證案涉微信號的時間遠晚于交易發生時間。被告A公司書面辯稱案涉幼兒園項目是由被告施某和被告俞某以A公司名義承接的工程,該二人是實際施工人;A公司收到幼兒園工程款90萬余元,但A公司向施某及俞某實際支付的款項為107萬余元,公司已超付工程款,材料商供應款及人工工資均已全部結清;A公司從未與石業公司發生過買賣業務,僅向B公司等采購過裝修材料。
被告施某、陳某未作答辯。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結合在案證據,案涉微信號 “n2***”在交易期間的實名認證主體為陳某,陳某亦自認實際使用該微信號與石業公司溝通交易、前往門店采購石材,石業公司根據其指示完成供貨,且陳某在交易過程中未向石業公司披露其他買受人。
據此,法院認定陳某系案涉石材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其未支付剩余貨款已構成違約。綜上,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向石業公司支付貨款17274.40元及相應逾期利息。一審判決后,陳某提起上訴。
二審中,陳某提交B公司蓋章的《員工身份說明》,主張其購買石材系履行B公司材料員的職務行為,不應由其個人承擔付款責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新聞晨報 記者 姚沁藝 通訊員 陳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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