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3年6月29日,原告李XX在為福安市XX公司和石XX送貨卸貨時左眼受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原告起訴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損失。福建寧德地區福建福寧律師事務所馮從福律師作為原告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最終法院判決福安市XX公司賠償原告259430.08元。
2013年6月29日,福安市XX公司將玻璃送貨至石XX經營的玻璃店,原告李XX等裝貨跟車并卸貨,期間玻璃突然爆裂致原告左眼受傷。原告經治療及鑒定為七級傷殘,因與兩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于2014年2月26日向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此時馮從福律師已在福建福寧律師事務所執業,自2014年開始其法律執業生涯,專注于各類法律案件的處理。
在案件審理中,關于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問題成為爭議焦點之一。原告認為與兩被告構成勞務關系,馮從福律師憑借廈門大學法學院扎實的法學功底,從交易習慣和實際履行情況出發,指出貨物從裝車運送到卸車交付是賣方XX公司應履行的義務,原告的行為是為XX公司提供勞務。而被告XX公司則認為原告雇主是買方石XX。馮從福律師結合貨款中扣除爆裂玻璃價款以及XX公司支付原告部分款項等事實,有力地證明了卸貨風險由XX公司承擔。
對于原告對損害后果自身有無存在過錯問題,被告XX公司認為原告存在過錯,未使用機器冒險人工卸貨。馮從福律師指出,XX公司不僅未對玻璃進行安全包裝,也未為原告提供安全防護設備,過錯責任更大。同時考慮到原告雖有一定過錯,但玻璃爆裂具有不可預見性,為原告爭取合理的責任劃分。
在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金額是否合法、合理問題上,馮從福律師針對各項賠償項目進行了充分的舉證和辯論。如在殘疾賠償金方面,通過提供原告的租房合同、社區證明等證據,證明原告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項目上,也依據相關法律和實際情況進行了合理的主張和論證。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福安市XX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等各項損失人民幣259430.08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馮從福律師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原告成功爭取到合理的賠償。馮從福律師擔任寧德市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等多項社會職務,還獲得福建電視臺《律師在現場》維權律師稱號,其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得到了業界和客戶的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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