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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強|文
當“監委”公職身份成為免罪金牌,我們面對的將是什么?
一起發生在青海的公職人員冒名辱罵案,情節雖并不復雜,但足夠離譜。
據《新黃河》報道,青海省海北州剛察縣監察委某專案組工作人員宋某祺,冒用專案組副組長名義,通過私信向被調查者家屬龍某發送包含“慰安婦”等惡毒詞匯的辱罵信息,并威脅在押人員人身安全。
龍某報案后,當地警方經過一個多月的調查取證,發現該名監委工作人員用他人手機號注冊多個微信、快手小號,確認了此辱罵威脅的行為屬實。
遺憾的是,雖然當地警方查實,但迫于上方壓力終止了此案。而當地監委也僅僅對這名工作人員批評教育了事。截至目前,這名監委工作人員仍拒絕道歉。
然而,當受害者向當地法院提起名譽侵權訴訟時,一審法院雖然認定了全部侵權事實,并認定該名監委工作人員的辱罵行為違背公職人員的職業道德,卻以辱罵行為具有“私密性”、未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為由,認定不構成名譽侵權,并駁回了原告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這個事兒很離譜,這個判決結果更離譜。
公職人員的“免罪金牌”讓人不寒而栗。
一名監察委工作人員,冒用專案組副組長名義,用“慰安婦”等惡毒詞匯辱罵在押人員家屬,還公然威脅“收拾”被調查者。警方查實了,自己也承認了,證據確鑿。然后呢?批評教育,拒絕道歉,法院居然認為不構成侵權?
這簡直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現代翻版。
公職身份成了“護身符”,法律面前真有“特權通道”?
宋某祺,剛察縣監察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冒用領導身份,以辦案組名義對普通公民實施辱罵、恐嚇。這不是普通網友吵架,這是公權力被私人濫用的典型樣本
警方調查一個多月,鎖定了人,拿到了證據。結果當地“相關方面”一介入,警方就“終止”了。派出所所長說得含蓄——“公然辱罵沒構成行政處罰或犯罪并不代表民事上不能告他”。
但最終,告的結果是法院并不支持他的訴求。
也就是說,一個公職人員躲在私信里罵人,只要沒讓更多人看見,就可以全身而退?法律究竟在保護什么?
如果是普通百姓辱罵公職人員呢?
我國民法典保護的不僅僅是“外在名譽”(社會評價),還包括“人格尊嚴”這一基礎性權利。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明確列舉了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具體人格權,同時強調自然人還享有“人格尊嚴”——這是一切人格權的母權利。
一個人在私密空間內被他人用“慰安婦”這樣的詞匯進行人身攻擊,其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了侵害?答案不言自明。如果因為“沒人聽見”就不構成侵權,那等于變相承認:只要罵得“隱蔽”,就可以肆意踐踏他人尊嚴。這顯然與民法典強化人格權保護的基本方向背道而馳。
最讓人憤怒,也最讓人寒心的,正是這樣的處理結果。
剛察縣紀委監委說:按內部流程進行了“批評教育”。
批評教育。
這個詞放在這里,顯得如此荒謬。一個手握公權力的人,用最惡毒的方式踐踏一個普通公民的人格尊嚴,用辦案身份威脅在押人員人身安全,最后只需要“批評教育”?
換成普通人呢?辱罵他人,可能面臨治安處罰;冒用國家機關人員名義,可能構成招搖撞騙;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可能涉嫌尋釁滋事。可一旦穿上公職人員的“馬甲”,一切都變成了“內部處理”、“批評教育”、“下不為例”。
這哪里是紀律處分?這分明是變相的縱容和保護
“內部消化”式的處理,傷的是整個系統的公信力。
當地監委相關負責人幾次三番打電話、當面道歉,態度似乎“誠懇”。但問題的核心從來不是一句“對不起”能解決的——一個以監督他人為己任的部門,連自己內部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只能“批評教育”,還有什么底氣去監督別人?
當事人宋某祺拒不到庭、拒絕道歉,至今沒有任何正式的黨紀或行政處分。這不是個人的“頑固”,而是他背后有一套邏輯在支撐:反正不會真把我怎么樣。
這套邏輯,就是公職人員違法的“免責幻想”。
它告訴每一個公職人員:只要你是“自己人”,哪怕違法了,也就是口頭批評教育代價。它告訴每一個普通公民:就算被公職人員欺負了,你也告不贏,人家有“組織”兜底。
龍某上訴了,但二審能不能翻盤已經不是最重要的,當然,大概率是翻盤無望的。重要的是,這件事必須撕開一個口子——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絕不能再用“批評教育”四個字糊弄過去。
公職人員,尤其是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其言行本身就承載著更高的公眾期待和更嚴格的職業規范。宋某祺的行為,已經不是普通的網絡罵戰,而是利用職務身份實施恐嚇。冒用領導名義、以辦案組身份相威脅、揚言“收拾”在押人員——這些情節已經超出了“個人道德問題”的范疇,其直接關系到公權力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掛在墻上的標語。如果連紀委監委的工作人員違法了都能“內部消化”,那這句口號就成了最大的笑話。
要么,法律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公職人員違法從重處理。
要么,我們就承認:在某些地方、某些人面前,法律是有“彈性”的。
后一種選擇,誰能承受?
批評教育不是公職人員的“免死金牌”。如果這次只是批評教育,下一次,被辱罵、被威脅的可能就是你、我,任何一個沒有“身份”庇護的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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