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兩車輕微剮蹭后,車上人員滯留現場協商賠償事宜,未開啟危險警示燈、未設置警示標志。后方一輛小車司機醉駕、超速行駛,徑直沖撞引發二次嚴重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事故責任如何劃分?近日,衡陽市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交通肇事案。
輕微事故滯留現場被酒駕司機撞上,一死多傷
2025年1月21日凌晨5時許,劉某駕駛小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途中與彭某駕駛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輕微剮蹭,無人員受傷。
事故發生后,兩車司機及雙方隨行人員均未第一時間撤離至路邊安全區域,也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志,而是在夜色中協商賠償事宜。
雙方協商期間,陳某酒后駕駛小車,搭載該車車主江某等人途經該路段。因車輛超速、觀察疏忽,陳某未能及時發現前方占道的事故現場,徑直撞擊現場車輛及人員。
該二次事故造成彭某當場死亡、劉某重傷,其余乘車人員不同程度受傷,涉事三輛車均出現不同程度損毀。
醉駕司機獲刑,借他車的車主需承擔45%賠償
事發后,交警部門認定陳某酒后駕車、超速行駛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彭某發生剮蹭后未開啟警示燈、未設置警示標志,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因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彭某家屬、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將陳某、江某及涉事車輛投保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主張相關損失賠償。
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系多方交通違法行為疊加引發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結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綜合判定。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醉酒后超速駕駛機動車,漠視公共安全,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錯,系事故主要責任人;劉某、彭某在輕微事故發生后,未進行安全處置,既未及時移車避險,也未設置警示標志,放大事故風險,對二次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而江某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明知陳某飲酒仍默許其駕駛自有車輛并同乘,未盡到車輛管理及安全提醒義務,對事故發生亦有過錯。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涉案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先由江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各方按責任比例分擔。法院確定陳某、江某、彭某、劉某分別承擔35%、45%、10%、10%的賠償責任,判令各方共同賠償彭某家屬各項損失83萬余元、劉某各項損失19萬余元,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陳某、江某、彭某家屬及劉某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正式生效。
法官說法:隨意借出車輛或與司機共同擔責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判決清晰地界定了多方交通違法行為共同導致事故的責任劃分原則,也警示所有交通參與者:事故發生后,一定要及時撤離、設置警示標志。
法官特別提醒,醉駕、酒駕始終是法律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任何心存僥幸、酒后駕車的行為,不僅面臨罰款、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更可能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對車輛所有人而言,車輛出借不是“人情小事”,而是關乎生命安全的大事,明知借車人存在飲酒、無駕駛資格等不適宜駕駛的情形,仍出借車輛,將可能與駕駛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 祁東縣人民法院、三湘都市報
(來源:祁東縣人民法院、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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