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酒鋼宏興)
例一
好意規勸惹官司
本無過錯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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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段某在居民樓電梯內抽煙,鄰居楊某告知其電梯內禁止抽煙,兩人爭辯數分鐘后,段某情緒激動導致心臟病發作,經搶救無效死亡。段某家屬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0余萬元。一審法院判決楊某補償原告1.5萬元。段某家屬不滿,繼續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段某家屬全部訴訟請求,并撤銷一審判決,楊某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講法典
有過錯才擔責,無過錯不擔責,行為人自身過錯是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前提。電梯屬于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制止他人在電梯內吸煙。
本案中,楊某制止段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是正當行使公民權利,且楊某根本無法預見段某可能心臟病發作的后果,因此沒有任何過錯,不應對段某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依法糾正了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充分保護了公民阻止違法行為、維護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有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二
體育活動難免受傷
風險自擔免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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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部參謀周某和地方人員宋某經常參加業余足球比賽,一次跳起爭搶頭球時發生身體碰撞,宋某不慎摔倒,導致鎖骨骨折。宋某提起訴訟,要求周某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1萬余元,被法院駁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律師講法典
自甘風險屬于侵權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籃球、足球等競技體育運動,具有一定的身體對抗性和人身危險性,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潛在承擔者,難免會出現受傷情況。宋某對足球比賽中的風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其自愿參加足球比賽,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跳起爭搶頭球屬于正常的足球技術動作,周某并未違反比賽規則,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逃單摔傷反索賠
“自力救濟”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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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馬某等人到老李經營的餐館就餐,餐后未買單并迅速逃離。老李發現后,呼喊馬某等人付款并沿路追趕,同時撥打電話報警。馬某在逃跑過程中摔傷,花去醫療費數萬元。后馬某提起訴訟,要求老李賠償醫療費等損失,被判敗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律師講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7條又被稱為“自力救濟”條款,是對“我傷我有理”“我鬧我有理”等錯誤認知的明確否定,弘揚了社會公平正義。本案中,馬某等人吃“霸王餐”的行為,侵害了店主老李的合法財產權,老李為防止事后無法追索餐費,便追趕馬某要求付款,是典型的“自力救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老李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濟行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圍,如有故意傷人等違法情形的,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四
勛章無價亦“有價”
精神損害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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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退休干部老朱在革命戰爭年代榮獲多枚勛章,數十年來悉心保護,視若珍寶。某私人博物館負責人趙某將這些勛章借去展覽,期間不慎丟失。趙某認為勛章本身價值不高,僅同意賠償幾百元。老朱既心疼又氣憤,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3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講法典
原則上,只有人身權益受損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害人才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于一般財產損失,受害人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如果是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老朱的勛章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已超出普通財物范疇,有著明顯的人身屬性。由于趙某管理不善導致勛章遺失,給老朱帶來了嚴重精神痛苦,老朱依法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五
演習區域高度危險
貪玩冒進后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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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某部隊組織軍事演習,在演習區域架設鐵絲網進行封閉管理,并按規定發布告示,設立警示牌,在附近循環廣播,提醒民眾不要靠近。村民劉某出于好奇,夜間剪開鐵絲網溜進演習區域撿彈殼,不料一枚啞彈突然爆炸,劉某受傷嚴重。劉某家屬將該部隊訴至法院要求巨額賠償,被判敗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3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律師講法典
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通常與社會公眾活動場所相隔絕,若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且盡到警示義務,受害人未經許可進入該區域,說明受害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本案中,部隊已經按照規定采取了足夠安全措施,盡到了充分警示義務,劉某對擅闖演習區域的違法性和危險性有充分認知,仍實施該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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