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C律師 李晶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不僅影響公司資本充實,還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對這種股東,法律為其設計了除名機制,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略有不同。
首先看有限責任公司,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失權通知制度。
根據該條款規定,股東沒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應當依照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書面催繳書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如果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失權通知制度是目前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除名的最直接的法律途徑。這樣做無需召開股東會會議,只需要經過董事會決議,失權通知發出即生效,效率高。而且失權范圍明確,股東僅喪失未繳納出資對應的股權,已繳納部分不受影響。
另一種途徑,就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根據該條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出資,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這里的“未履行出資義務”,指的是完全未出資,因此其適用范圍比第一種途徑要窄,但程序要求卻更高,需要作出股東會決議。所以該規定在理論上雖然仍可適用,在實踐中卻可能將逐漸被程序更簡便、適用范圍更廣的失權通知制度所取代,失權通知制度將成為主要適用路徑。
再來看股份有限公司對于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又有怎樣的法律途徑。
由于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同樣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途徑也是失權通知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的,公司同樣可以通過催繳、董事會決議發出失權通知的程序,使其喪失未繳納出資對應的股份。
另外,對于以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可以對該股份另行募集,并可以請求該認股人對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新《公司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失權通知制度的法律適用上,我們還應當注意一些時間節點問題。
對于新法施行前發生的未出資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該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符合其第四條第六項“不明顯背離相關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適用新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失權通知制度的規定。
對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記設立的存量公司,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仍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公司有權依據新法的失權通知制度啟動除名程序。
綜上,省流版就是:對于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通過失權通知制度和股東會決議兩種方式啟動除名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失權通知制度一條途徑。
關于作者:李晶,9C資本力合伙人,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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