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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
案例一:考生吳某某在進入考場接受安檢時,將手機藏于手拿的薄衣內,高舉雙手避開了安檢,違規將手機帶入考場。考中將手機藏于草稿紙下拍題,于開考46分發至某培訓機構尋求答案(未獲)。吳某某依法被取消所有成績,并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嚴肅處理。
案例二:李某為提高高考成績從劉某處購買了由接收器、隱形耳機和充電器組成的作弊器材。高考過程中,李某接收到考場外劉某用發送設備傳入的高考試題答案,取得了427分的高考成績。警方根據線索查找到了從劉某處購買高考作弊器材和高考試題答案的十余名考生。這些考生交代稱,憑借高考作弊,他們都取得了比平常成績高出很多的成績。案發后,這些參與高考作弊的高考生都按相關規定被相關部門予以處理:已上大學的全部被清退,沒上大學的因高考作弊禁考三年。劉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作案工具、非法所得錢財均被依法追繳。
【法律法規】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明確規定,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考試作弊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多樣、科技化水平越來越高,各地公安機關會同教育部門,對各類涉考違法犯罪活動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各地考場升級探測裝備,利用人工智能識別考場內聲音等指標判斷是否存在作弊嫌疑;同時使用大數據分析手段分析各科目高考數據找出異常現象。高考期間,考生將在標準化考場、全程視頻監控下參考,在考試結束后,考場視頻錄像也會進行集中回放審看。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則各項要求,服從考務人員管理,拒絕攜帶手機、智能手表等違規違禁物品,遵守考試紀律。一時失利不足懼,失信違法最可惜:一旦觸犯考試紀律、丟掉誠信本心、觸碰法律底線,終將因小失大,遺憾終生。
編輯 | 胡瓊之
校對 | 龔浩然 責編 | 陳燁熙 終審 | 黃國兵
來源 | 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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