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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P案件。被告人周某某虛構自己有能力幫助他人辦理子女入學的事實,先后騙取多名被害人共計 50 余萬元。周某某將騙取的資金用于個人揮霍。公訴機關以詐P罪對周某某提起公訴。周某某辯稱其只是借款,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P罪。周某某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虛構辦理子女入學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后用于個人揮霍,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終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辯護律師推薦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陳胡月律師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非法占有目的是詐P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也是區分詐P罪與民事欺詐、民間借貸糾紛的關鍵。司法實踐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通過以下客觀行為來認定:
-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
-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 騙取財物后逃跑、揮霍財物,或者將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
- 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
律師提醒,在經濟往來中,應當誠實守信,不得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如果因經濟糾紛被指控詐P,應當及時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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