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父母在世時,子女為其治療支付了大額的醫療費用。當父母離世后,這筆錢款是否可以從遺產中先行扣除,再對剩下的部分進行分割,這事常引發家庭成員間的分歧。近日,龍游縣人民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給不少家庭提了個醒。
2023年10月,年過八旬的王某離世,留下一套折價13萬元的房子以及4萬元存款。這份遺產,讓他的再婚妻子琚某與他之前的3個親生子女產生分歧,并最終鬧上了法庭。
王某生前有過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他與前妻吳某育有3個子女;后來吳某去世,2007年,時年60歲的琚某與王某再婚。彼時,王某的3個子女都已年過30歲。此后十多年,三人與繼母琚某相處也算和睦。
王某進入晚年后,疾病纏上了他。3個子女很是孝順,給王某治病的錢都是他們墊付的,前后總計31萬余元。王某去世后,面對遺產,王某的3個子女與繼母琚某產生嚴重分歧。
庭審中,繼母琚某主張,王某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規定,由自己與3個子女依法分割。而王某的3個子女則提出,他們湊起來給父親治病的31萬余元理應先從父親的遺產中扣除,剩下的部分再進行分割。
那么,子女墊付的醫療費,到底能不能作為債權優先從遺產中扣除?法院審理后,給出了明確答案。
法院審理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這既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傳統孝道的體現。其中,贍養人應當確保患病的老年人獲得及時治療與護理,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
具體到本案中,3個子女為父親王某墊付醫療費的行為,本質上是在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而非基于借貸等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可向父母主張的債權。也就是說,子女為父母治病花錢,是天經地義的義務,而非“借錢”給父母。
法院進一步明確,除非子女與父母之間存在借條、明確的聊天記錄等書面憑證,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否則,子女墊付的醫療費應認定為履行贍養義務的必要支出,不能構成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自然也不能優先從遺產中扣除。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某3個子女要求從遺產中優先扣除31萬元醫療費的訴訟請求,王某的遺產(13萬元房產折價+4萬元存款)按照法定繼承規定,由琚某與3個子女依法分割。
以案說法:
贍養義務是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的法定義務,醫療費用作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無明確借貸合意的情況下,子女墊付醫療費的行為應視為對法定義務的履行,而非對被繼承人的債權。這在法律上明確了贍養行為與民事借貸之間的界限,弘揚了孝老愛親的傳統美德,避免親情被置換為利益往來。
如果家庭內部確有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愿,并希望構成民法意義上的借款關系,建議各方清晰界定其法律性質,通過保存借條、資金流轉記錄或聊天內容等形式及時固定合意證據,做到有據可查。對于多子女家庭,若將醫療支付一概作為債務處理,可能導致分配失衡,使盡孝變味為“算計”,有悖于家庭共同支撐的初心。
(來源: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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