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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蘇先生與蘇小宇是親叔侄。2010 年,蘇先生看中一號房屋,便以侄子蘇小宇的名義購買,全部房款 101 萬由蘇先生出資,收房后也由蘇先生負責裝修、繳費、管理,房產證、購房合同、發票原件一直由蘇先生保管。
多年來,這套房由家里老人居住使用。
2021 年,蘇先生想處置房屋,要求侄子配合過戶,蘇小宇拒絕,并偷偷掛失補辦了新房本。
蘇先生認為:我只是借你名字買房,房子當然是我的!
蘇小宇卻主張:叔叔當年親口承諾送我當婚房,登記在我名下就是贈與,產權歸我!
雙方爭執不下,蘇先生將侄子起訴,要求配合過戶。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蘇先生全部訴訟請求,房屋不予過戶。
【裁判核心理由】
雙方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無法證明借名合意
蘇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購房時雙方明確約定為 “借名買房”。
蘇先生自認曾承諾贈與侄子婚房
蘇先生在家庭聊天、家庭協議中多次表示,要給侄子一套房作為婚房,結合房屋登記在侄子名下的事實,很可能構成贈與關系。
房屋登記完成,贈與已經生效
房屋登記在蘇小宇名下多年,不動產贈與依法完成,具有法律效力。
出資和持有原件不足以單獨認定借名買房
全額出資、保管產權材料,僅能證明出資事實,在親屬間更符合贈與特征,不能直接推翻產權登記效力。
【律師重要提醒】
親屬借名買房,必須簽書面協議
口頭約定再親,也抵不過產權登記。
登記在親屬名下,極易被認定為贈與
承諾過 “給你買房”“當婚房”,幾乎都會被認定贈與。
借名買房想安全,必須滿足四點
書面協議、全額出資、實際居住、持有全部原件。
房產證寫誰名字,法律上就優先是誰的房子
只出錢、不簽協議、不控制房屋,大概率錢房兩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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