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剛寫了一篇上海公、檢、法聯合打擊老賴拒執行為的文章,時間剛過一周,打擊拒執罪專項行動的首案便已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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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房地產公司老板,伙同公司法務通過實施多種隱瞞、轉移財產行為,逃避執行措施,涉案資金超億元,最終被法院判處刑罰。
精準踩中多條紅線,涉案資金超億元
林某某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公司法人,涉及多起金額巨大的債務糾紛,但是林某某并非沒有資產,不但有多家實際的公司,還有成百上千套房產可以出售用于還債。
為了逃避執行,林某某伙同公司財務通過轉移隱匿、惡意競拍、虛假交易等方式將房產轉移,導致法院無財產可執行,具體手法有:
1、隱匿巨額售房款收入
2015年至2020年間,林某某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位于外省市的數百套房產對外出售。為規避監管,林某某操縱其實際控制的其他關聯公司賬戶,代收售房款達一億余元。相關款項未向執行法院申報,均被其轉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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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惡意網簽干擾執行程序
林某某授意公司法務盛某某,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的30余套房產網簽備案至盛某某個人名下,以此掩蓋房產真實歸屬。盛某某又對其中19套房產撤銷自己名下網簽,后配合網簽備案至相關買受人名下。
3、虛構交易提起執行異議
盛某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惡意串通,針對執行法院查封的部分房產,補簽房產銷售合同,虛構系盛某某早年個人合法購買的事實,并由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企圖對抗人民法院的查封、處置程序,后被執行法院識破。
4、虛假競拍股權金蟬脫殼
為從公司層面“甩掉”債務,林某某指使盛某某等人,競拍獲得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權,林某某則通過盛某某代持股權,實際控制公司賬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避執行行為。
申請人提供關鍵線索,法院鎖定證據并最終判決
林某某等人案發原因源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關鍵線索,據申請執行人反映,其偶遇林某某乘坐飛機,執行法官接到線索后迅速核查,并經公安協查,確認林某某被執行期間多次違規乘機,與其“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表象嚴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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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多次依法傳喚林某某到院接受調查,但其始終拒不到場,且對抗執行態度明顯。
同時,申請執行人進一步提供了林某某及其公司仍在持續經營,并可能在判決生效后私自處置大宗房產的線索。執行法官再次循線深挖,將林某某的出行軌跡與其公司資產分布、經營動態進行關聯分析,逐步查明其上述犯罪事實并取得詳實的證據,依法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林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通過轉移巨額財產、虛假網簽、虛假競拍股權等多種手段規避執行,涉及金額1億余元,拒執時間長,主觀惡性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盛某某明知林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仍協助其實施隱藏、轉移財產、干擾執行等行為,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同屬情節特別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據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具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同時,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后被告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5月20日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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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拒執被判刑罪有應得,法務知法犯法實在可惜
現實中,當公司面臨強制執行時,老板基本都會想著各種辦法轉移財產,但具體操作抵押是安排公司員工去干,還美其名曰保住財產就是保住了你們的工資崗位,一些重情重義的員工可能就會挺身而出,殊不知已經把自己送上了刑事犯罪的道路上。
以前我在某公司上班的時候,公司因為貸款逾期被強制執行,抵押物面臨被法拍,但老板非得逼我想辦法保住抵押物,讓我搞一份20年的租賃合同去提執行異議,我就直接告訴他我不敢,虛假的租賃合同不但無法阻止法拍,反而可能會被定性為拒執。最終老板也沒能說服我。
就本案而言,林某某作為老板,為了轉移財產,不但讓法務盛某某配合轉移財產,還以自己的名義去競拍股權并代持,最終被判處一年九個月有期徒刑,既可憐又可恨。
盛某某作為一個法務專業人員,不可能不知道這些行為屬于拒執行為,但仍然明知故犯,要么是既得利益者,要么老板畫的餅夠大,無論如何,現在被判刑一點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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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后語
通過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幾個道理,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視:
1、拒執行為不可取。如果真的資不抵債,完全可以通過破產來結束當前的困境,如果想要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結局一定不會好。
2、抓“老賴”,主要還得靠申請人提供線索。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想要定罪,需要的是詳實且有力的證據,這些證據法官顯然是沒有那么多精力去收集,需要申請執行人去深挖線索。
3、員工千萬別去為不良老板背鍋。無論是法務、財務,還是其他人員,千萬別為了老板的利益去對抗司法,打個工而已,保護好自己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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