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之所以修不好自己的拖拉機,某種程度上是因為好萊塢當年害怕錄像機。如果你曾試著修理某樣東西,最后發現無論從經濟上還是技術上都超出自己的能力,只好重新買一個,那么你并不孤單。幾十年來,在美國,修理電子產品和家用電器都算不上真正可行的選擇,尤其是那些內置專有軟件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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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荒誕情形越來越多。換一個打印機墨盒,花費可能和買一臺新打印機差不多。美國國防部買來的武器系統,自己卻無法維修,因為知識產權仍掌握在制造商手中。農業設備公司約翰迪爾也不允許農民獲取修理自家聯合收割機和拖拉機所需的軟件,因為購買行為只涵蓋了實體機械,并不包括軟件。
這帶來的后果,除了讓消費者付出更高成本、承受更多挫敗感,還有環境損害。美國是全球電子廢棄物產量位居前列的國家之一,人均每年產生約43磅,也就是19.5千克電子廢棄物。其中只有25%被回收。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維修權”運動興起。它主張,人們購買了產品之后,應當能夠自行維修,或者委托第三方維修,而不必面對不必要的經濟、法律或技術障礙。維修權似乎也是美國國會中少見的兩黨都能支持的議題。2025年由一名民主黨人提出的《戰士維修權法案》,以及由一名共和黨人提出的《維修法案》,都是正在推進中的立法倡議,目標是建立聯邦層面的法律框架,讓美國用戶能夠更方便、更低成本地維修自己的設備。不過,這兩項法案都遭到行業團體的強烈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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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70年代末,錄像機迅速普及,深刻改變了電影和電視節目的存在方式:它們不再只是轉瞬即逝的觀看體驗,而變成了可以被消費者持有的有形商品。正如我在《錄像帶》一書中所寫,盡管這本來可能帶來額外收入,但好萊塢對用戶能夠把電影復制到錄像帶上感到不安,并試圖阻止這項技術。今天的維修限制,正是這段歷史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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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世紀下半葉之前,美國“合理使用”原則一直允許法官在特定條件下,防止版權法損害公共利益。所謂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未經授權使用受保護作品。公共圖書館、讀書會、高校和新聞機構等,都曾受益于這一法律思路。1976年《版權法》將這一概念正式寫入美國法律。
1976年,電影公司把索尼告上法庭,試圖阻止錄像機的生產和銷售,理由是索尼的產品鼓勵了版權侵權。但198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為個人使用而錄制電視內容并不違反版權法,這也擴大了人們對合理使用的理解。
此后,行業開始把重點轉向兩個方向:一是尋找應對盜版問題的技術方案,二是為自身產品爭取更嚴格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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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把數字多功能光盤,也就是DVD,視為比VHS錄像帶更安全的替代方案。DVD最初是一種只讀格式。又經過幾年的技術開發后,價格可承受的錄制功能才成為可能。即便如此,對用戶來說,這一過程仍遠比錄像帶錄制復雜。1997年,也就是影碟推出僅一年后,美國電影協會的全部成員制片廠都加入了DVD論壇,集體采用這一新格式,并開始逐步淘汰錄像帶發行的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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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比爾·克林頓總統簽署《數字千年版權法》,它提供了一個寬泛的法律框架,使這些技術鎖的適用范圍遠遠超出娛樂產業,擴展到軟件等領域。《數字千年版權法》反映出娛樂業與軟件業之間一種新的利益結盟。它提高了對網絡版權侵權的既有處罰力度,并將任何用于繞過技術鎖的技術都規定為非法。盡管如此,這部法律仍然獲得通過,而批評者當時就警告說,它可能壓制創新、推高消費者成本;此后,這樣的警告也一直沒有停止。
自1998年以來,越來越多的消費品,從玩具到洗碗機,都開始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微芯片和專有軟件。由于《數字千年版權法》的存在,第三方維修者不能修改或繞過這些專有軟件。否則,他們就可能因侵犯制造商的知識產權而承擔法律責任,約翰迪爾的農機設備就是如此。有些電子產品甚至被設計成根本無法被拆改。
制造商堅持認為,只有他們自己或其授權人員,才可以也才應該維修這些產品。而這類維修往往價格不菲。當維修一件產品的花費幾乎和買新的差不多時,許多消費者就會選擇重新購買,并把本來還能修的東西直接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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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的發展往往快于既有法律安排。如今,超過80%的美國人支持維修權。但一部原本旨在保護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以及何時會被美國法律體系調整,以應對它如今給消費者錢包帶來的意外后果,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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