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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保障群眾出行安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就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有關事項溫馨提示如下:
一、登記上牌上路行駛的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2.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未經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在車輛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二、登記上牌地點及方式
全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工作采取線下辦理模式。為便利群眾就近辦理業務,已在全市范圍內統籌規劃設置多個固定上牌網點,具體分布如下:
三、登記上牌所需材料及不予登記情形
1.辦理登記所需材料: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服務點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材料:
(1)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或其他車輛來歷證明;
(3)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
(4)委托他人代辦的,需額外提交授權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2.不予辦理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
(1)提交的證明、憑證不全、信息有誤或無效的;
(2)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明與車輛實際信息不符的;
(3)車輛為拼裝車,或擅自改裝電動機、電池組等影響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缺失、損毀或無法辨認的;
(5)車輛屬于被盜搶車輛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電動自行車上牌登記并非形式流程,而是法定責任與出行安全保障。請廣大市民攜帶相關材料,及時前往車管所、便民服務點辦理登記上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文明安全出行,守護自身及家人平安。
來源:鄂爾多斯市交管支隊車管所
編輯:李 洋
校對:劉麗芹
審核:李臻昊 王芳
終審:紀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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