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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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工程糾紛當事人一、二審敗訴后,認為原審工程造價鑒定不準、價款算錯,寄希望于再審階段重新申請鑒定、推翻原判、改判工程款金額。
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能否對工程價款重新鑒定?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及海量再審判例,工程價款再審重新鑒定原則上禁止,僅法定極少數例外情形準許。
一、核心司法原則:再審階段,原則上不準重新鑒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再審審查階段,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在再審審理階段提出鑒定申請滿足如下條件的,有一定概率得到法院的準許,:
1、應當在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用。
2、申請鑒定的內容應與待證事實相關、對證明待證事實具有意義。
二、不準再審鑒定的4類高頻情形
1. 原審完全未申請鑒定,再審首次申請鑒定
一、二審全程未提出造價鑒定申請,無正當理由放棄舉證權利,判決生效后想通過再審補做鑒定、推翻原判,法院一律不予準許。
2. 原審已有合法有效結算協議
雙方訴訟前已簽署竣工結算書、對賬協議、結算確認單,價款已終局確認,再審申請重新鑒定造價的,直接駁回。結算協議優先于司法鑒定,是工程價款終局依據。
3. 合同約定固定總價、固定單價結算
工程合同明確約定固定價款結算,無設計變更、增量簽證爭議,一方以造價偏低為由申請再審鑒定,司法不予支持。
4. 原審已完成合法鑒定,單純不服結果
原審法院已委托合法鑒定機構出具造價報告,當事人僅主觀認為金額不準、價格偏低,無實質違法證據,再審不支持重新鑒定。
三、可以再審重新鑒定的法定例外
1. 原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鑒定材料未經雙方質證、法院未組織證據核對、單方私自提交鑒定材料、鑒定程序缺失、剝奪當事人異議權,程序違法直接導致鑒定結論失真。
2. 原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無合法資質
鑒定主體不具備工程造價鑒定資質、超范圍鑒定、鑒定人應當回避未回避,鑒定報告自始不具備合法性。
3. 原鑒定依據明顯虛假、錯誤、缺失關鍵材料
鑒定依據虛假圖紙、虛假簽證、遺漏重大增量工程、漏算主材價款、錯用定額標準,導致價款嚴重失真,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4. 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存在重大疏漏
鑒定結果明顯違背工程常規、行業定額、市場行情,存在重大計算錯誤、漏項、錯項,無法通過補充質證、補正解決。
周軍律師提醒,只有原鑒定存在重大程序違法、依據虛假、資質瑕疵、重大錯漏,才能啟動糾錯。工程糾紛維權務必把握一、二審黃金鑒定窗口,不要把希望寄托于再審補救,避免錯失維權機會。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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