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和他的助手陳瑩,在做三亞路益公司于XX的全權訴訟代理人,代理奇案(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以及(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中,所作所為讓人嘆為觀止。
這個案子的核實爭議是王XX和于XX“合伙”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慘重,因為于XX阻撓,根本沒法清算。經查,王XX發現她轉到三亞路益公司的近40萬元合伙投資款被用對公銀行卡從柜員機以現金方式取走,認為是被于XX侵占了,起訴要求返還。
陳大律師代表于XX(于XX不敢出庭)否認于XX取款,還故意撒謊稱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銀行卡寄給王XX了,想以死無對證的方式賴賬。然而,路益對公流水中卻顯示,取款發生期間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的記錄,證明銀行卡那時候在于XX身上。陳大律師沒法回應質疑,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的筆錄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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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撒謊露餡后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
庭后,于XX迫于證據壓力,不得不書面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沒法提供任何證據。然而,一審法官對于XX的庭后自認視而不見,竟然認為“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判王XX敗訴。
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還是陳大律師全權代理。這次,陳大律師不說于XX沒取現金了,也不說他忘記了,而是來一個一百八十度轉彎,說于XX取出現金全部用于合伙,證據則沒有,全部給王XX了。奇葩就奇葩在陳大律師一再改口,法官都不要求他解釋為什么說法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最后二審判決以“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為由,還是判王XX敗訴。原來舉證責任還可以這樣分配的啊。幸虧陳大律師沒有說于XX把這些錢取出來之后交給法官,否則“法官未能證明她沒有拿于XX給的現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是不是就可以推定她受賄呢?
不過,我有足夠證據,陳大律師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把路益銀行卡寄給王XX是故意撒謊。按法律規定,這叫故意虛假陳述,應該受到處罰的。打官司不利之后,我就向律師協會投訴他。同時,我在網上發文揭發他,
陳大律師很快就知道他投訴揭發他了,氣勢洶洶地發律師函來威脅,說他庭上做的一切包括修改筆錄,只是受當事人委托,并沒有違規。為了讓網絡平臺封禁我,明知二審已經結束,還在律師函中撒謊說“案件尚在審理中,不當言論干預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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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律師在律師函中撒謊說案件尚在審理中
陳大律師這種觀點,以我法律門外漢的觀點都覺得不值一哂。任何人都沒有在法庭故意撒謊不受處罰的特權,律師故意撒謊屬于知法犯法,應該罪加一等。
然而,沒想到,律師協會對我的投訴,真的是按陳大律師的誘導進行處理的。律協很快就回函,對我的投訴不予立案,理由有二:一是案件仍在二審階段沒下判決;二是陳大律師核實筆錄中的修改已經得到法庭的許可,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陳大律師,沒想到你不但騙平臺說案件尚在審理中,連律協也騙啊。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判決是在2025年12月出來的,我向律協投訴你已經是2026年1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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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2025年12月22日結束
律協對我投訴陳大律師故意虛假陳述只字不提,卻說“修改筆錄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我就有說法了。《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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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協回函不予立案
陳大律師把于XX否認取款的筆錄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這是修改書記員錯記或漏記的內容嗎?這是撒賴,違反了在法庭上禁止反言的規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至于在二審,陳大律師繼續為于XX辯護,他不再否認于XX取款,也不說于XX記不清楚了,改說于XX取出現金用于合伙,證據都給了王XX,那簡直屬于有奶就是娘,只要當事人肯給錢,可以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這樣的法律專業人士如果不被處罰會繼續禍害好人的。因此,在律協投訴不成功,我繼續到司法局投訴去。只要他一天不受到處罰,我就繼續投訴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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