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鯨新聞5月28日訊,深圳證監局日前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深圳市萬佳安物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張能鋒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經查,萬佳安先后于2017年7月、2019年9月完成兩次股票發行。在股票發行前,萬佳安、張能鋒(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與部分發行對象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業績承諾及補償、股份回購與轉讓等相關條款,但公司未按要求向主辦券商提供相關資料,未如實披露上述情況。張能鋒知悉并參與相關事項,未能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萬佳安、張能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相關當事人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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