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公告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部分被執行人采取各種方式逃避執行,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律義務,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申請執行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特此對下列被執行人發布執行懸賞公告:
未履行標的
732993.93元及利息
執行案號
(2026)京0118執1230號
被執行人
郭海燕,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密云區溪翁莊鎮北白巖村小前街7*號。公民身份號碼11022819710118****。
懸賞金額及懸賞條件
提供被執行人有效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債權等)并執行到位的,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支付賞金。
懸賞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實際執行完畢之日止。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杜法官
聯系電話:010-69092373、010-69092375
郵寄地址:北京市密云區西大橋路8號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魏某雙與被執行人郭海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18民初20074號民事判決書。
(2025)京0118民初2007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
一、被告郭海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魏某雙借款351000元及利息(以351000元為基數,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計算);
二、被告郭海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魏某雙借款3750元及逾期利息(以3750元為基數,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郭海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魏某雙372915.93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372915.93元為基數,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駁回原告魏某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34元(原告魏某雙已預交),由原告魏某雙負擔866元,由被告郭海燕負擔526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密云法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身份及其提供線索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
以上內容來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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