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能認定工傷嗎?
「法律解答」
第一類: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蘇行他字第0902號《關于楊通訴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終止工傷行政確認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相同問題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應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中已經明確。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類: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為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爭議,具體可參考《》)
《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號) 【雇用退休人員的關系認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實際用工關系的,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尚未領取退休金,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實際用工關系的,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另外,隨著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施行后,即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后,不排除有更多的地方會跟進,以勞動者是否享受保險待遇、是否是用人單位原因導致不能享受的做為判斷標準。
第三類,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彈性延遲退休,在該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
第四類,符合202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主體資格的勞動者,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鑒于目前在實踐中對超齡勞動者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享受何種標準,各地的觀點并不一致情況較為復雜,且《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明確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度,其表述為工傷保障待遇。故不排除,未來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會有國家統一的標準,而不是按照普通勞動者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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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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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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