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5月26日,最高法院就“潼關肉夾饃”商標 無效宣告案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9206號裁定,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
二、
此前,2021年,王某針對 潼關肉夾饃協會 的第14369120號 “潼關肉夾饃” 集體商標 提出無效宣告;
![]()
2023年,國知局作出商評字[2023]第187430號無效宣告裁定書裁定予以維持注冊,王某不服起訴。
三、
2024年10月25日,北京知產法院(2023)京73行初16992號一審判決認為:
“本案中......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僅是原告在闡述關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無效宣告理由時的具體意見,并非其所主張的無效宣告請求法律條款,因此對其的具體評述應納入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評述中。被訴裁定將其歸入商標法第三十條,實質上改變了原告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程序上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被訴裁定雖然對于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作出了評述,但在具體評述中并未結合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原告的相關意見作出回應,實體上存在遺漏,應予糾正。”因此撤銷被訴裁定,并要求國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四、
2025年7月11日,北京高院作出(2024)京行終11441號二審判決改判認為:
訴爭商標核準注冊已超過五年......商標法歷次修訂均將地理標志條款作為提出無當效宣告請求的相對條款,即受到五年期限的限制。若如一審法院所述,在商標注冊超過五年期限之后,無效宣告申請人形式上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絕對條款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實質上卻要求審理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的規定,則會架空商標法第四十五條關于五年期間的規定,有悖于商標法的立法本意。
訴爭商標...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指定在“肉夾饃”商品上,不會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品質、工藝、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結論并無不當。
訴爭商標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指定在“肉夾饃”商品上,相關公眾可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顯著特征。因此...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訴爭商標...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潼關肉夾饃協會存在偽造證明文件,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而取得訴爭商標注冊的情形。因此..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主張不能成立,被訴裁定的相關認定結論并無不當。
北京高院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五、
2026年5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申9206號裁定認為,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潼關肉夾饃”商標在注冊申請程序中,潼關肉夾饃協會按照法律規定提交了相關證明文件...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不符合集體商標的注冊條件。
“潼關肉夾饃”商標并非僅有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本案尚無證據證明“潼關肉夾饃”已喪失指示其商品來源的功能,相關公眾可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沒有證據證明會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品質、工藝、產地等特點產生誤認。
本案王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潼關肉夾饃協會存在偽造證明文件、以弄虛作假的手段取得“潼關肉夾饃”商標注冊的情形。
最高法院遂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至此,歷經五年四個階段的“潼關肉夾饃”商標無效宣告案,正式結束。
知產庫【視頻號】不定期直播
備注"姓名+城市"交流
知產庫干貨下載
回復'商標解析'下載《企業常見商標問題解析》 回復'專利指南'下載《北高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 回復'版權指南'下載《北高院著作權侵權審理指南》 回復'商標確權'下載《北高院商標確權審理指南》 回復'知產管轄'下載《全國知識產權法庭管轄圖》 回復'貼牌加工'下載《北上廣蘇浙:貼牌加工認定》 回復'注冊流程'下載《商標/專利/版權/流程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