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聯網上掀起一陣輿論風暴,一則關于中建五局偷稅的消息迅速登上熱搜,引發廣泛關注。根據披露的信息,唐山市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建五局開出了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金額高達86.0565萬元。違法行為的定性頗為嚴厲——“偷稅”,具體違法事實為“騙取退稅造成少繳稅款”,處罰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這一消息如同平地驚雷,讓許多業內人士和普通網友都感到震驚。
在我們的傳統認知里,中建五局可不是一家普通的企業。它是一家標準的中央企業,隸屬于中國建筑集團,擁有悠久的歷史和雄厚的實力,長期承擔著國家重大工程的建設任務。在大家心目中,央企就是規范、嚴謹、守法的代名詞。中建五局內部管理一向以制度化、流程化著稱,曾多次獲得各類管理獎項,社會聲譽良好。正因為如此,當“偷稅”二字與這家央企掛鉤時,公眾的驚訝與不解也就不難理解了。很多人第一反應是:怎么可能?這樣的央企怎么會干出這種“低級錯誤”?
作為一名在中建五局工作過四十年有余的老員工,我對這家企業的內部運作和實際管理狀況有一定了解。在我看來,這起看似突兀的偷稅事件,并非表面上那么簡單,更不能簡單歸結為“企業故意違法”。以我的經驗分析,之所以出現此類問題,大概有以下三個深層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家大業大,管理機構繁多,難以實現精準管理”。中建五局的組織架構極其龐大復雜。目前,全局共設有四級管理機構:局總部、二級公司(即區域或專業公司)、三級分公司(通常按城市或項目群劃分),以及最基層的項目部。每一級都配備有完整的職能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涉及財務、稅務、合約、物資、工程等多個條線。這種層層分設的結構,固然有利于規模擴張和市場覆蓋,但也帶來了一個無法回避的難題——總部對末端的管控力會逐級衰減。以事發地唐山為例,我推測實際涉事的應當是某個二級公司在唐山的派出機構或項目部,而非中建五局長沙總部直接操作。但在新聞報道和行政處罰文書中,對外通報的主體赫然寫著“中建五局”,這就容易給公眾造成“整個企業都在偷稅”的錯覺。事實上,局總部對下面數十個分公司、上百個項目部的每一筆稅務申報,很難做到實時、精準的監督。管理半徑過大,導致部分分支機構在操作中出現了偏差。
第二個原因,是“人員眾多,個別害群之馬的出現難以完全避免”。中建五局在職員工數以萬計,加上各項目聘用的勞務人員和合作單位派駐人員,整體隊伍規模極其龐大。在這么龐大的人群中,出現個別業務不精、法律意識淡薄甚至故意違規的人員,從概率上講并不奇怪。要說中建五局高層或各級領導“故意組織偷稅”,我覺得這有失公允。稍有理智的人都會明白,任何正常的管理者都不會為了一點稅款去讓整個企業背上污點。更何況,為單位偷稅,個人得不到一分錢的好處,還要承擔黨紀國法的嚴懲——這種事沒有哪個領導會干。那么,為什么還會發生騙取退稅的行為呢?最大的可能是,經辦人員對國家稅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在不完全掌握法規的情況下誤操作,導致了“無心之失”。還有一種可能,是個別經辦人員與外部合作方私下勾連,為了牟取私利而故意弄虛作假,比如虛開發票、虛構進項等。無論是哪一種,責任都在具體操作的個人,而不是企業的集體意志。
第三個原因,也是最關鍵的邏輯判斷——中建五局作為一個成熟的央企,絕不可能有組織地故意偷稅。因為這種行為實在太過愚蠢:偷稅所節省的稅款歸企業所有,但一旦曝光,罰款、聲譽損失、國資委的問責、央企考核扣分,甚至影響后續投標資格,這些隱性成本遠超那點稅款。個人從中得不到任何好處,反而會丟掉飯碗、身敗名裂。在央企嚴格的內控和審計制度下,有組織地偷稅幾乎不可能長期隱藏。因此,我更傾向于相信,這是一起個別經辦人的低級失誤或故意違規導致的事件,不能代表整個企業的意志。當然,事情既然發生了,說明管理上確實存在漏洞,需要深刻反思和整改。但若就此斷言“中建五局是一個偷稅的企業”,那就有失偏頗了。
(李蘇章原創,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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