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轉自: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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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執行工作在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為進一步健全執行長效工作機制,提升司法執行質效,江蘇省徐州市兩級法院通過執行管理人制度,將執行思路從“單純處置資產償債”轉向“持續性運營收益償債”,既避免了執行財產處置不能、價值貶損,又維護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本期法治經緯版編發一組本報記者實地探訪稿件,聚焦徐州法院執行管理人制度實踐成效,探尋制度落地過程中的難點與優化方向,講述制度背后的司法實踐故事。敬請關注。
閑置資產沉睡貶值、拍賣處置屢屢流拍、小微企業經營受困、陳年積案久拖難結……曾幾何時,這些難題長期困擾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
2025年4月,江蘇省徐州市兩級法院立足司法職能,借鑒破產審判專業化理念,創新推行執行管理人工作制度。據了解,這項制度率先在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試行,于2026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開,目前已搭建起“規范流程、效能延伸、分類施策”的全鏈條執行工作體系。
這項創新制度如何落地生根,如何迭代完善?其中的法理依據與適用邏輯是什么?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訪徐州多家法院,通過采訪承辦法官、當事人、執行管理人,找尋問題答案。
痛點阻礙執行
坐落于徐州市新沂市核心地段的新某大廈是當地優質資產之一。大廈二、三層建筑總面積約為2200平方米,房屋性質均為市場化商品房,周邊交通便捷,配套設施齊全。作為被執行人名下的核心資產,新某大廈評估價值約為1472.1萬元,市場發展潛力可觀。
然而,執行拍賣時,新某大廈卻頻頻遇冷:第一輪1030.4萬元的起拍價無人問津,第二次拍賣降價至824.3萬元,仍遭遇流拍,后續依舊無人競買。
“常規流程下,不動產經兩次拍賣及變賣程序流拍,若申請執行人不愿以物抵債或接管,只能解除查封、返還被執行人。”新沂市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陸科研向記者介紹。
“以物抵債后還得自己承擔處置實物的成本和風險,我們不同意……”申請執行人內心滿是顧慮,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新某大廈的困境,也是當前法院執行工作困難的一個典型縮影:優質資產賣不掉,債權人不愿以物抵債,單一債權體量小無法消化,破產重整又招不來投資人。多重矛盾交織疊加,導致資產長期閑置、持續貶值,當事人矛盾不斷激化,最終陷入“資產沉睡、權益懸空、糾紛僵持”的惡性循環。
睢寧法院副院長張志瑤向記者舉例介紹了另一種執行中可能會遇到的情況:江蘇某裝飾裝修公司是一家擁有裝修團隊的小微企業,受到行業市場環境影響,回款困難,導致公司一時陷入債務困境,賬戶被多案查封,業務開展困難。
張志瑤表示,鑒于該公司并無不動產等傳統意義上的“重資產”,而是僅有裝修團隊、技術等“軟資產”,承辦人曾建議申請執行人解除對該公司的查封,讓被執行人通過經營產生收益,用以償還債務,但申請執行人普遍存在“公司收益能否全部用于償還債務”“被執行人會不會轉移收益”等顧慮,不同意解除對被執行人公司賬戶的查封,案件執行一度只能卡在中間環節。
“面對這類執行僵局,人民法院應積極尋求替代性執行措施,執行管理人制度應運而生。”睢寧法院院長周媛如是說。
制度確保執行
“執行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指定適宜管理人對處置不能、不宜處置的查封財產實施執行管理,通過專業管理,提高被執行財產收益,以獲取的收益助力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的制度。”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向記者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規定,本院決定在徐州市范圍內采用競爭方式選任被執行人某某的執行管理人。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026年5月7日,在新沂法院,執行局法官李亞向記者展示了一份法院關于選任執行管理人的公告。
李亞告訴記者,執行管理人制度主要參照了破產案件中“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等制度,針對司法拍賣流拍、財產需監管處置等情形下的財產,堅持以“制度先行、流程閉環”為原則展開工作。
在啟動上,執行管理人制度以當事人申請為主,也可由法院依職權啟動,管理人選任則采取“公開招募+現場評估+方案評選+隨機搖號”方式,全程公開公示,確保過程專業、公正、透明。根據資產類型,執行管理人可靈活采取招引盤活、接管增效、監管紓困等模式履行職責,具體包括管理財產、經營監管、指導處理涉訴案件等,旨在最大限度實現資產價值、提升資產處置效率。
“在監督機制上,執行管理人制度實行‘法院監督+當事人監督’雙軌并行,同時依托破產案件資金監管銀行名錄,通過隨機搖號確定監管銀行,實現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筑牢資金安全防線,讓當事各方吃下‘定心丸’。”李亞說。
專業助力執行
2025年8月26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指定江蘇匯君律師事務所、江蘇智臨律師事務所聯合擔任某置業公司、某養老公司和某物業公司的執行管理人。今年5月7日,在鼓樓法院執行(破產)服務中心的執行管理人工作站內,記者看到,江蘇智臨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楠正在匯報資產管控、債務清償等工作進展。
結合以往辦理案件的經驗,張楠向記者介紹,當前國內市場經濟持續發展,市場主體體量不斷增長,民商事債務糾紛、財產執行案件數量較多,涉案資產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特征。除常規不動產、貨幣資產外,股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組合生產資產等新型涉案資產占比持續提高,此類資產處置流程繁瑣、專業性較強,傳統簡易處置模式已無法適配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此外,市場對資產保值、企業救治、資源整合的需求也在持續增加。
“執行管理人憑借財務核算、資產運維等方面的專業能力,對存續價值較高的資產進行合規管護、維持運營,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對具備救治潛力的困境企業開展債務梳理、經營優化,有利于平衡債權清償與企業存續的雙重需求。”張楠認為,執行管理人遵循市場規律開展資產處置與管理工作,能夠提升資產交易的透明度、公允性,規避暗箱操作、低價處置等問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助力司法資產高效流轉、社會資源優化配置。
張志瑤告訴記者,在前述某裝飾裝修公司的案例中,睢寧法院通過啟動執行管理人制度,在確保該企業仍由原企業主經營的情況下,由執行管理人建立監管臺賬,核查企業資產負債、動態監管賬戶流水與營收流向,明確營收扣除必要開支后優先償債;同時展開多輪磋商,制定了個性化債務清償方案。僅用4個月,企業3件執行案件、70余萬元債權全部執行完畢,賬戶解封恢復經營,達成債權人權益全額兌現與企業脫困重生的雙贏局面。
“新某大廈一案,在引入執行管理人制度后,執行管理人通過網絡招商招租平臺公開招募承租人,又化解了因蓄水問題引發的業主投訴糾紛。”陸科研介紹,目前,新某大廈已成功出租,租期共6年,首期租金已及時清償申請執行人債權。
“執行管理人制度深化了‘執破銜接’機制的應用,在執行過程中,若案件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轉入破產重整,也可以執行和解程序,實現程序銜接。意向投資方可以先通過租賃方式入駐經營,在實際運營中評估資產價值與盈利空間,經營穩定后可自主選擇參與后續重整或資產收購,給市場主體留出自由進退空間。”徐州中院院長顧韜進一步介紹。在他看來,執行管理人制度除了能夠有效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也能減輕一線執行法官的辦案負擔,減少矛盾糾紛產生。
據了解,這一制度正持續釋放資產盤活、債務化解、要素整合、執破銜接的疊加效能。截至目前,執行管理人工作制度已在17件執行案件中得到適用,已推動10.3萬余平方米流拍資產進入管理程序,促成簽訂租賃合同13份,產生執行管理收益532萬余元,40件執行案件和解出清。
記者手記
一紙勝訴判決是當事人手握的法律憑證,但如何將其轉化為實實在在的權益回款,一直是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難點、痛點。
長期以來,傳統執行模式多依賴查封、扣押、拍賣的處置方式,不少企業資產陷入“一賣了之、低價處置、資產縮水”的困境,申請執行人回款難、被執行人倒閉破產、員工失業等連鎖問題時有發生。
近期,記者跟隨江蘇省徐州市兩級法院干警調研執行管理人制度落地運行情況,在走訪了多家相關企業,與多位破產案件當事人和承辦法官交流后,記者讀懂了這項司法創新制度背后的溫度與智慧,也對新時代善意文明執行有了更深層次的思考。
調研中,一名申請執行人坦言,起初自己堅決要求拍賣資產,比起拍賣可能導致價格偏低,他更擔心拖延處置會導致債務無法追回。但在執行管理人公示詳細資產盤活方案、明確回款周期后,他改變了想法,這名申請執行人說:“短期回款速度慢一點,但是資產不會貶值,長期來看我們能拿回更多資金,我們也愿意給企業一次機會。”承辦法官也告訴記者,執行工作既要守住司法底線,也要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執行管理人制度通過引入專業的第三方,能夠實現司法權與市場化運作有機結合,讓資產處置更專業、更高效、更公允。
司法為民,關鍵在于做實做細、落地見效。執行工作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執行管理人制度正是打通這“一公里”的關鍵抓手。記者相信,隨著這項制度不斷完善優化,執行質效將得到持續提升,“最后一公里”將更加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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