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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養老金是我的保命錢,是國家給的保障,你們怎么能凍結呢?”
像張大爺這樣的被執行人,他們因為早年債務產生糾紛,被訴至法院后沒有及時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在法院依法凍結其銀行賬戶時,產生強烈的抵觸情緒,認為養老金是“生活保命錢”,法院無權執行。
那么,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法院能否強制執行?下面,昭平縣人民法院結合真實案例,把養老金執行的法律問題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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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誤解到和解
張大爺曾因生意周轉,向黃女士借款數萬元。退休后,張大爺隨子女到外地生活,更換了聯系方式,黃女士多次催款無果后訴至昭平縣人民法院。
案件勝訴后,張大爺仍然避而不見。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沒有查到張大爺名下有存款、房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經線索核實,張大爺是退休職工,每月有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養老金。
該院依法裁定凍結并扣劃部分養老金用于還款,張大爺得知后十分激動,提出異議。執行法官沒有簡單一扣了之,而是耐心釋法明理:養老金不是法外財產,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償還合法債務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
最終,該院組織雙方協商,考慮到張大爺的實際生活情況,最終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每月固定從張大爺的養老金中扣劃2000元用于還款,既保障了張大爺的基本生活,也維護了黃女士的合法權益。
2
法官釋法:
養老金為何能被執行?
一些人可能會認為,養老金是“活命錢”,法院碰不得。其實,這個觀念是片面的。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已大幅提高,很多老人的養老金不僅是生活保障,甚至遠超當地平均水平。從法律上看:養老金屬于退休人員的固定收入,是個人合法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范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答復與復函,在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養老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社保機構、養老金發放單位有義務協助執行。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的養老金采取凍結、扣劃等執行措施,但法律同樣體現了人文關懷。
3
執行有底線:
必須為老人留出“生活必需費”
法院在執行養老金時,有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必須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預留必須的生活費用。
執行時,法院會嚴格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老人的健康狀況、家庭負擔等實際情況,足額保留基本生活開支,只對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進行扣劃,確保老人“老有所養、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法官提醒
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個公民的法律底線。
法律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權利。養老金可依法執行,但執行有溫度、有底線。作為債務人,無論是否退休,都應主動面對、積極履行,逃避、抵觸、誤解都解決不了問題,主動配合才能平穩化解矛盾、案結事了。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其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同樣指出: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執行時應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
來源:昭平縣人民法院、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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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一校:劉泳敏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黃立艷 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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