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成都市旅游市場整治“雷霆”行動工作部署,現公布近期查處的兩起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示警。
案例一
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案情概要:2025年12月,四川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招徠旅游者時,對外宣傳“九寨溝+黃龍+都江堰+熊貓樂園(高品質深度游5天4晚)”,并通過微信向消費者承諾“高端精品小團”服務標準。消費者基于此宣傳報名參團,但實際接待標準為普通旅游大巴團隊,住宿、用餐、車輛等均與宣傳嚴重不符。該旅行社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6年3月,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對該旅行社作出罰款10000元、對主要責任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雷霆”行動中治理“宣傳注水、服務縮水”亂象的典型案例。部分旅行社利用線上溝通“打擦邊球”,以“高品質”“精品小團”等模糊表述吸引游客,實際降級提供服務,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本案警示:旅游宣傳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旅游者;無論違規手段如何隱蔽,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旅行社及直接責任人的雙重責任。
案例二
成都樂途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違規及未支付導游服務費案
案情概要:2026年2月,成都樂途之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設立的第一分公司、樂山分公司分別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合同未載明交通服務標準及九寨溝、黃龍、峨眉山、樂山等景區的統一安排游覽時間。同月,該公司設立的第二分公司與旅游者簽訂合同并安排導游張某提供服務,但行程中及結束后均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張某支付服務費。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2026年5月,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對該旅行社合并作出罰款70000元、對主要責任人胡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兩個典型違法情形:一是簽訂旅游合同時故意省略交通標準、游覽時間等法定必備條款,損害游客知情權與履約保障;二是長期或臨時聘用導游后拖欠服務費,侵害導游合法勞動報酬權益。本案對旅行社和主要負責人實行“雙罰”,釋放出從嚴規范合同簽訂、全面保障導游權益的明確信號。所有旅游經營者須引以為戒:合同內容必須完整規范,導游報酬必須依法支付,任何環節的違規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將持續推進“雷霆”行動,對虛假宣傳、合同違規、拖欠導游報酬等頑疾保持高壓態勢,切實維護成都旅游市場良好秩序。
原文來源:文旅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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