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贊皇,一男子醉酒后,和KTV女服務員商量好5000元去酒店,第一次倒是你情我愿,可男子又強行來了第二次,女子嚇得跑出酒店,可手機卻忘在房間里,男子一看,直接把5000元給退了回來,可他沒想到的是,這一舉動也讓他因盜竊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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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的栗某,小學文化,沒固定工作。2025年12月3日凌晨,喝了酒之后去了縣城一家KTV,認識了女服務員曹某。兩人聊了幾句,曹某表示可以提供特殊服務。栗某當場通過微信轉賬5000元
凌晨,兩人離開KTV去了酒店,并發生了關系。問題出在第一次之后
栗某沒有停下來的意思。他先拍了曹某穿衣的照片,接著搶了她的手機,然后強行發生了第二次關系。曹某事后明確表示,第二次她不是自愿的
凌晨3點左右,曹某找機會從酒店跑了出去。但她太慌張,手機落在了房間里
栗某沒追。他拿著曹某的手機,發現一件事:自己之前轉的那5000元,曹某還沒點確認收款。于是他直接用曹某的手機操作,點了“拒絕收款”。5000元原路退回了自己的微信賬戶
曹某脫身后報警,稱自己被侵犯。警方先以強奸罪對栗某采取強制措施,后來變更罪名為盜竊罪,偵查結束后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
法院最后認定:栗某犯盜竊罪,判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2000元。那5000元違法所得沒收上繳國庫。栗某另外賠了曹某10000元,取得了諒解
這里有兩個關鍵問題,很多人想不通
第一,嫖資也能算“盜竊”?錢本來不就是他的嗎?
這個邏輯是這樣的:栗某轉賬5000元給曹某的那一刻,錢已經從栗某賬戶劃出去了。雖然曹某還沒點“收款”,但在法律上,誰有權決定這筆錢去哪?只有曹某。她能點收款,也能點拒絕。這種決定權,就是對這筆錢的“事實占有”
栗某用曹某的手機,替她點了拒絕收款,等于繞過了曹某的控制,把錢拿了回來。這不是賴賬,是偷,偷的是曹某對這筆錢的支配權
可以這么理解:你把錢放進別人錢包里,又趁人不注意從錢包里拿回來,算什么?當然是偷。微信轉賬雖然看不到實物,但本質一樣
第二,嫖資這種違法收入,也受法律保護?
這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點。法律保護的不是“嫖資”本身,而是“占有狀態”
曹某對那5000元的占有,哪怕來自賣淫這種違法交易,栗某也不能用“她違法在先”來給自己“偷回來”的行為找理由
賣淫違法,歸治安管理處罰法管;盜竊犯罪,歸刑法管。兩件事分開算。不能因為一個違法,就覺得另一個可以隨便干
電子支付普及之后,錢的形式變了,但“占有”和“轉移”的法律邏輯沒變。你以為只是點了一下屏幕,法律可能認為你在動手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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