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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次轉賬、520元、1314元……戀愛期間的“愛的供養”,分手后能當彩禮要回來嗎?四川這對情侶的官司,給所有人上了一課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轉賬95次,共計17萬余元。分手后,男方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返還12.6萬元,理由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法院卻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連1萬塊的律師費都得自己掏。這到底是為什么?
案件回顧:7年戀愛,95次轉賬,17.4萬元
羅某(男)與陳某(女)于2018年11月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羅某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95次,共計174,460元。扣除陳某退回的22,162元以及具有特殊意義的“520”“1314”等轉賬16,204元后,羅某主張仍有126,422元屬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
2024年7月,兩人分手。羅某認為,自己轉賬的目的就是奔著結婚去的,現在婚結不成了,錢應該退回來。他不僅要求返還12.6萬余元,還要求陳某承擔他為打官司支付的1萬元律師費。
陳某則辯稱:兩人早在2023年就已經分手了;自己也給羅某轉過錢;而且羅某轉的錢都用于兩人戀愛期間的共同生活開支了,不是彩禮,不該退。
法院判決:駁回!戀愛轉賬不等于婚約財產
法院審理后,認定了三個關鍵事實:
第一,戀愛期間持續到2024年7月。雖然陳某說2023年就分手了,但雙方最晚的轉賬記錄出現在2024年7月,根據生活常理,法院認定戀愛期間為2018年11月至2024年7月。
第二,被告的“共同消費”辯解不成立。陳某提交了5.2萬余元的消費賬單,但法院認為這些消費無法證明與羅某的轉賬逐一關聯,而且羅某轉賬總額高達17.4萬元,遠超過5.2萬元,無法證明全部用于共同生活。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一點:這些轉賬不屬于“彩禮”或“婚約財產”。
法院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以下情形不屬于彩禮:
-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特殊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金;
- 一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本案中,羅某在5年多時間里轉賬95次,金額從100元到2萬元不等,包含大量“520”“1314”等特殊數字。這種多次、小額、不定時、含特殊意義的轉賬模式,不符合一次性給付彩禮、“三金”或酒席禮金的婚約風俗習慣。
因此,法院認定:涉案財產不屬于婚約財產,羅某要求返還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14元由羅某負擔。
郝小青律師解讀:戀愛轉賬,“要回來”和“要不回來”的邊界在哪?
這個案子典型的“人財兩空”,但法院的判決有理有據。戀愛期間的轉賬,哪些能要回來,哪些要不回來?關鍵看這幾點。
一、什么才算“彩禮”?金額、方式、時間都有講究
法律上的“彩禮”,指的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習俗,在訂婚時或結婚前一次性或分幾次給付的大額禮金、貴重物品。它有幾個特征:
- 目的明確:雙方或雙方家庭明確認可這是“彩禮”;
- 金額較大:一般幾萬、十幾萬甚至更高,遠超日常消費;
- 給付節點:通常在訂婚、提親、結婚登記前等特定時間;
- 形式固定:現金、銀行轉賬、金飾等,且有“禮”的性質。
本案中,羅某的轉賬跨度5年多、95次、金額參差不齊,明顯不符合“彩禮”的特征。法院不可能把所有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都認定為婚約財產,否則戀愛就成了“免費借貸”。
二、特殊金額的轉賬(520、1314等)基本要不回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在節日、生日等特殊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金,以及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
也就是說,2月14日發的“520”、生日發的“1314”、平時發的“200”紅包、一起吃飯看電影的消費……這些在法律上都被視為增進感情的無償贈與,一旦送出,就不能再要回來。即使你有“結婚目的”,法院也不支持。
三、大額轉賬(如2萬、5萬、10萬)有可能要回來
本案中羅某最大一筆轉賬是2萬元。2萬元算不算“大額”?各地法院認定不一,但一般來說,明顯超出當地正常消費水平、不符合日常情侶開銷習慣的轉賬,如果一方能證明這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比如聊天記錄里有“這錢留著我們結婚用”“這是給你的彩禮的一部分”等),法院可能支持返還。
關鍵證據:轉賬時的聊天記錄、錄音、書面承諾等。如果轉賬時說了“這是彩禮”,那性質就完全不同了。
四、如果雙方有“借條”或“明確借款意思”,那就是民間借貸
戀愛期間,如果一方明確說“借我點錢,下月還”,另一方轉賬并備注“借款”,或者有借條,那就是民間借貸,分手后可以要求返還,跟結婚與否無關。
本案羅某顯然無法證明是借款,所以只能走“婚約財產”的路,但這條路又走不通。
郝小青律師建議:戀愛期間轉賬,怎么避免“人財兩空”?
- 大額轉賬前說清楚性質:如果你打算給對方一筆較大金額(比如幾萬塊),建議在微信上明確說“這錢是我們訂婚的彩禮/買婚房的首付/結婚的備用金”。留下文字證據,萬一分手還能主張返還。
- 避免頻繁小額轉賬:今天520、明天1314、后天200……這些錢送出去就是“感情表達”,分手后基本要不回來。如果想表達愛意,可以換成禮物、共同旅游等,至少花得“看得見”。
- 借款一定要寫借條或備注:哪怕是戀人,借錢也要寫明“借款”“利息”“還款日期”。轉賬時備注“借款”兩字,勝過千言萬語。
- 分手后及時清理經濟賬:如果對方確實欠你大額款項,分手后盡快協商或發函催收,保留催收證據,避免超過三年訴訟時效。
- 不要把所有戀愛開銷都算成“彩禮”起訴:像本案羅某這樣,把95筆轉賬打包成12.6萬要求返還,法院一看就知道不符合彩禮特征,敗訴概率極高。正確的做法是:只主張那些金額較大、時間集中、有明確結婚關聯的幾筆,其余的放棄。
戀愛是美好的,但錢的事還是要算清楚。法律保護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贈與”,不保護“日常戀愛消費”。別等到分手了才發現,那些“520”“1314”都打了水漂。
如果你正在經歷類似糾紛,不確定哪些錢能要回來,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別自己盲目起訴,浪費訴訟費和時間。
郝小青律師簡介: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業處理婚約財產糾紛、離婚訴訟、戀愛期間經濟糾紛、彩禮返還等家事案件。郝律師執業多年,擅長從轉賬記錄、聊天證據中挖掘關鍵事實,為當事人制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如果你正為戀愛期間的“錢”煩惱,歡迎聯系郝小青律師獲取一對一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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