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民事參考案例:陶某華訴張某平、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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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轎車為接乘客靠右急停
后方電動自行車急剎側翻
案情顯示,陶某華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右側第二車道(允許電動自行車行駛)正常行駛,張某平駕駛的小型轎車在陶某華后方行駛。張某平為接乘客而超過陶某華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并在未開啟轉向燈的情況下突然停靠右側第二車道與右側第一車道之間,陶某華為避免與張某平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遂緊急制動導致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側翻倒地。其間,兩車未發生物理接觸。
事故造成陶某華受傷及其電動自行車受損。陶某華前往醫院接受治療,產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
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陶某華駕駛非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行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平無責任。張某平駕駛的案涉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二審改判
小轎車保險公司賠償8萬余元
陶某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平、某保險公司等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
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根據在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陶某華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陶某華以其損害結果與張某平違法停靠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為由,提起上訴,并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取的事故現場監控視頻、照片等新的證據。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陶某華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82975.07元。
法院:前車駕駛人違法停靠存在過錯
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為:張某平應否對陶某華的損害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即為交通事故,并不以車輛與車輛、車輛與行人發生物理接觸為必要條件。交通參與者存在違反交通規則的過錯行為,且該行為與受害人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的,即使沒有發生物理接觸,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均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變更車道、超車后臨時停靠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為后車預留反應時間,以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前車未提前開啟轉向燈超車變道后臨時停靠路邊上下客,致使正常駕駛的后車為避免碰撞實施緊急制動而受到損害的,前車駕駛人的違法停靠行為屬于過錯行為,且與后車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根據陶某華二審訴訟中提交的事故現場監控視頻、照片等新的證據,經法庭質證,能夠證明案涉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經過。張某平駕駛機動車超車后,未開啟右轉向燈就將車輛突然停靠在道路右側第二車道與右側第一車道之間,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規范,存在過錯。在后正常行駛的陶某華難以提前預見張某平的前述違法停車行為,陶某華如不采取緊急制動,則兩車將會發生碰撞,故雖然兩車并未發生物理接觸,但是仍然可以認定前車張某平的違法停靠行為與后車陶某華因合理采取緊急制動而導致的受傷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新的證據可以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論,陶某華對案涉事故發生沒有過錯,應由張某平對陶某華本案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審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了陶某華的訴訟請求。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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