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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年9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并配套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其中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2026年5月25日,為落實上述延退改革決定,人社部聯合五部委正式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并自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針對超齡就業群體的部門規章,銀發人群是巨大的社會資源,也是高質量勞動力的潛在儲備,本次政策出臺旨在填補法律空白,平衡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與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構建起超齡用工新型保障模式。
以下就《暫行規定》的核心內容、企業關鍵影響及企業實務建議做簡要解讀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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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核心內容
規定明確了三類超齡人員適用本規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待遇,且未辦理彈性延退手續的;
雖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且已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勞動者。
但需注意的是,超齡勞動者如需適用本次《暫行規定》,需要滿足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及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為2個要件前提,對于部分從屬性不強的人員,如提供零散勞務不接受企業勞動管理的人員或家政人員等,即便是超齡人員,亦不屬于本次規定的適用范圍。同時,對于彈性延遲退休的超齡人員,也同樣不適用本規定。
規定明確了超齡人員的四類核心權益全覆蓋
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
超齡勞動者同樣享受最低工資保護,勞動報酬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支付頻次至少每月1次;
超齡勞動者一般不宜安排加班,如安排加班的,需遵守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上限,并依法支付加班報酬。超齡勞動者同樣適用《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享受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用人單位應當對超齡勞動者崗位適配,并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規程和標準,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發生。對于特殊工種,同樣需進行崗前、崗中、離崗的健康安全檢查。
用人單位必須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這是《暫行規定》最核心的制度突破,目前部分地區已經出臺文件規定超齡勞動者可以單獨參加工傷保險和享受工傷保障待遇,但與一般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存在一定差別,具體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待進一步細則頒布。
規定明確了爭議分類處理原則
根據《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根據不同的爭議事項,處理程序也存在不同。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程序處理,也就是需要勞動仲裁前置,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15日內起訴至法院。
規定明確了社保銜接的“靈活性”
已領取養老/醫保退休待遇人員:超齡勞動者繼續就業的,原享有的養老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不受影響,無需停發養老金、無需中止醫療保險待遇;
未領取養老/醫保退休待遇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雙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為其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應繳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對企業的關鍵影響
用工成本的調整
如部分崗位可使用超齡勞動者的,可進行用工方案的調整,一定程度上可對用工成本進行合理降低。同時,對于已使用超齡勞動者的,須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單位全額繳、個人不繳)。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按月足額貨幣支付,不得拖延克扣。
用工管理要求提高
一般不安排加班,確需加班按勞動法執行,遵守加班時限及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律要求。不得安排高危、強體力崗位,需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安排休息休假。
工傷保障全面強化
超齡勞動者均需參保工傷保險,單位法定義務、強制參保。
爭議處理與監管多渠道
報酬、休息、安全、工傷四類爭議需進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其他情形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違反《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可向人社部門投訴。
對企業的實務操作建議
隨著《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的實施,企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合規,并充分利用這一政策為企業和員工帶來雙贏。以下是一些實務操作建議:
審查和更新合同
對現有的超齡人員合同進行審查,確保合同條款符合新規定要求,對于部分本次《暫行規定》未做強制要求的內容或明確可以約定的內容,如終止條件等,建議盡量在簽約階段進行明確,并根據細則的頒布與執行及時更新合同模板。
建立全面的工傷保險制度
為超齡勞動者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確保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投保工傷保險,并妥善管理工傷保險的相關事宜。
梳理崗位類型,優化工作安排
梳理企業內部可安排超齡勞動者就業的崗位,根據超齡勞動者的身體狀況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避免安排高危或強體力勞動,確保工作安全。
強化勞動保護
加強勞動保護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和職業健康檢查,確保超齡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關注政策動態
持續關注國家和地方關于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最新政策動態,及時調整企業政策和操作流程,確保企業始終處于合規狀態。
提升員工福利
考慮為超齡勞動者提供額外的福利,如健康檢查、靈活的工作安排等,以提高員工的工作滿意度和忠誠度。
《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的實施,對企業而言既是挑戰也是機遇。《暫行規定》條款仍存在部分實務爭議及后續待進一步細則予以說明的內容,企業需要持續關注配套細則和地方實踐的最新動態,積極適應新規定,探索彈性用工制度,推動建立包容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內部的文化代際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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