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鯨新聞5月29日訊,近日,福建證監局發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時任福建省金龍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相關違規行為及處罰結果一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查,2024年9月至2025年10月周斌擔任金龍稀土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期間,公司存在兩處信息披露違規情形。其一為未準確披露員工持股平臺持股信息,部分員工存在代他人持有員工持股平臺財產份額的情況,金龍稀土未在公開轉讓說明書、股票定向發行說明書等文件中準確披露上述信息,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其二為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2025年10月,金龍稀土與關聯方領晶(廈門)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約定將部分生產設備及相關配套資產轉讓給領晶光電,含稅轉讓價格為2112.76萬元,占金龍稀土2024年經審計總資產的0.43%,但金龍稀土未按《公司章程》規定將上述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違反了相關監管規定。
周斌作為金龍稀土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兩項違規行為均負有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職要求的有關規定。
福建證監局依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要求其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若周斌對上述措施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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