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定期給付未成年人撫養費的執行方法
——趙某與江某某執行實施案
入庫編號:2026-17-5-101-010 / 執行實施 / 首次執行案件 /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 2024.10.16 / (2024)渝0103執1250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6.05.28
執行要旨
涉定期給付未成年人撫養費的執行案件,具有履行周期長、申請反復性強的特點。申請人同時申請強制執行拖欠與待付撫養費的,執行法院可以在查清欠付成因、化解關聯分歧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制定執行方案,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推動糾紛實質化解。具體做法包括:對于已屆履行期的撫養費,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積極引導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對于未屆履行期的撫養費,依托被執行人固定薪酬渠道定期提取撫養費;依法向被執行人固定薪酬發放單位發出執行配套文書,固化后續履行方式,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關鍵詞:執行 首次執行案件 撫養費 執行和解 定期提取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趙某與江某某婚姻家庭糾紛一案,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103民初24555號民事判決,判令婚生子江某甲由趙某直接撫養,江某某從2022年5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江某甲年滿十八周歲時止。判決生效后,江某某未履行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間的撫養費共計2.8萬元,趙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江某某此后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按月支付撫養費。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依法向江某某發出執行通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足額凍結其名下銀行存款,凍結金額足以覆蓋案涉欠付的撫養費。經調查發現:趙某此前已兩次就到期撫養費申請強制執行,每次執行完畢后,江某某仍未按期履行,本次系第三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未成年人江某甲在校就讀,每月開支固定,趙某工作繁忙,撫養江某甲的同時需照顧家中老人。而江某某的工作及收入相對穩定,具備按時足額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的能力,其拒不主動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與趙某就探望江某甲事宜存在分歧。
2024年10月11日,執行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教育引導雙方履行好對江某甲的撫養、教育、保護義務。同時,結合江某某工資收入相對穩定、具備持續履行能力的實際,促成江某某與趙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1.江某某支付欠付的撫養費2.8萬元;2.江某某同意由其所在單位按月發放工資時,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每月2000元標準,提取撫養費至趙某賬戶,直至江某甲年滿十八周歲止,未屆履行期的撫養費合計29.8萬元;3.江某某、趙某就江某某探望江某甲的具體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
當日,江某某主動履行全部欠付撫養費,執行法院隨即解除對其賬戶的凍結及相關強制措施。同時,執行法院向江某某所在單位發出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按月提取撫養費的標準、方式及履行期限,單位簽收后表示將依法協助執行。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6日作出(2024)渝0103執12502號執行裁定,以雙方當事人達成長期履行和解終結執行。
執行理由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趙某同時要求江某某此后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按月支付撫養費,因該義務未屆履行期限,執行法院不得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執行法院僅直接強制執行已屆履行期的撫養費,對于未屆履行期的撫養費,若江某某將來仍不按期履行,趙某還需多次申請強制執行。為兼顧執行效率與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對已屆履行期的撫養費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創新性地提出將未屆履行期的撫養費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定期發放的方法,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
第一,查清拖欠主要癥結,妥善化解關聯爭議。執行法院通過查詢關聯執行案件、詢問雙方當事人,查明撫養費多次拖欠的癥結在于雙方就探望婚生子江某甲的方式、時間存在分歧,影響江某某主動履行意愿 。執行法院針對性開展釋法說理,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引導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教育、保護責任。同時,組織雙方結合孩子學習生活的實際情況,細化探望權行使方案,消除矛盾分歧,為后續促成長期履行和解奠定基礎。
第二,制定長效執行方案,促成定期自動履行。執行法院通過詢問被執行人、依法查詢社保參保信息等方式,查明江某某工作穩定,收入主要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扣除必要開支后,足以覆蓋按月支付的撫養費。在此基礎上,執行法院促成趙某與江某某達成和解協議,江某某同意由其所在單位按月從工資收入中提取撫養費至趙某賬戶,同時就探望權行使事宜一并作出約定。隨后,執行法院向江某某所在單位發出執行配套文書,建立常態化的支付機制,確保撫養費按時支付到位,實現對未成人合法權益的長效保障。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16條
一審: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24555號民事判決(2022年4月28日)
執行: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24)渝0103執12502號執行裁定(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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