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拆遷回遷房繼承糾紛,是家事房產糾紛中最高發的類型!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只要父親立了遺囑,寫明所有房產留給某個子女,其他子女就一分錢分不到。
真實司法裁判中,這句話只對一半!
回遷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它自帶拆遷安置人頭指標、家庭共有屬性。即便父母留有自書遺囑,也無權處分整套房屋,更不能剝奪其他安置人、法定繼承人的合法份額。
今天這起北京真實判例:父親拆遷分得三套回遷房,手寫遺囑將全部房產留給小兒子,長子不服起訴分家析產。法院最終判決:一套房屋完全歸小兒子,另一套房屋長子依然有權繼承分割!
案情回顧
當事人家庭關系梳理:
林先生,第一段婚姻與前妻生育長子林大,二人 2006 年協議離婚。離婚后,林先生與現任妻子秦女士再婚,婚后生育幼子林小。2022 年,林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口頭遺言,僅留存一份自書遺囑。
2010 年,林先生名下老宅拆遷,全家 4 人為合法拆遷安置人口,依托拆遷補償款,購置三套回遷安置房,分別為: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
全家曾簽署產權確認協議,約定:一號房屋歸林先生所有,二號、三號房屋歸秦女士所有,所有房屋均未辦理房產證。其中三號房屋早已對外出售,剩余尾款未結清。
2022 年林先生去世后,家人因三套回遷房歸屬徹底反目:
幼子林小、母親秦女士拿出林先生生前自書遺囑,遺囑明確:父親名下所有房產、財產,全部留給小兒子林小,長子林大無權繼承任何財產。
長子林大拒不認可這份遺囑,認為三套房屋是父親拆遷婚前財產轉化而來,屬于父親個人遺產,自己作為法定繼承人,理應平分房產份額,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三套回遷房。
雙方核心爭議焦點
原告(長子林大)主張:
老宅是父親婚前個人財產,拆遷所得補償款、購置的回遷房均屬于父親個人遺產,自己作為親生長子,享有平等繼承權,應當均分三套房屋份額。
被告(秦女士、幼子林小)主張:
父親留有親筆自書遺囑,明確所有房產歸林小所有,遺囑真實有效,長子自愿放棄繼承權,無權分割房產;且林小是拆遷安置人,房屋本身包含其專屬拆遷指標利益。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1、自書遺囑無法鑒定,但原告無法推翻遺囑真實性
長子林大質疑遺囑為他人代書、并非父親親筆書寫,申請司法鑒定,但因缺少有效比對樣本,兩次鑒定均被機構駁回。原告無有效證據證明遺囑造假,法院最終認定遺囑真實合法有效。
2、回遷房≠父親個人財產,包含全家安置份額
三套回遷房基于老宅拆遷購置,拆遷安置對象為林先生、秦女士、林小及祖輩四人,每位安置人均享有專屬拆遷購房指標和房屋份額,并非林先生一人獨有。同時房屋屬于林先生與秦女士婚后共同財產,并非林先生婚前個人財產。
3、遺囑只能處分父親個人合法份額,無權處置全家財產
即便遺囑真實有效,林先生也只能處置屬于自己的房產份額,無權處分妻子、幼子的拆遷安置份額,更不能直接剝奪長子的合法繼承權益。
4、已出售的三號房屋,本案不予處理
三號房屋早已售賣,涉及第三方購房者權益,法院不予在本案中分割,當事人可另行起訴解決。
最終法院判決結果
1、一號房屋:按照父親有效遺囑,全部歸幼子林小單獨繼承,長子林大無權分割;
2、二號房屋:剔除林小專屬拆遷安置 1/4 份額后,剩余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析出秦女士份額后,屬于林先生的遺產部分,由秦女士、林大、林小三人均分,三人各自繼承二號房屋 1/8 份額。
核心普法干貨(回遷房繼承必看)
? 1、拆遷回遷房,自帶家庭共有屬性
按人頭安置的回遷房,所有拆遷安置人口都有專屬份額,哪怕登記在一人名下,也不屬于個人獨有財產。
? 2、遺囑不能 “全權包攬” 所有房產
父母立遺囑,僅能處分自己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無權處置配偶、子女的拆遷安置指標份額、家庭共有財產,此類約定無效。
? 3、遺囑真偽誰質疑,誰舉證
子女否認父母自書遺囑真實性,必須拿出實打實的證據(筆跡比對樣本、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無法鑒定、無證據佐證,法院直接認定遺囑有效。
? 4、婚前老宅拆遷,婚后分得房屋≠個人財產
婚前老宅拆遷,婚后購置回遷房,若無明確約定,大概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家庭共有財產,離婚、繼承時需依法析產分割。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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