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劉某甲與同居女友劉某乙生下男嬰小劉。小劉出生即被診斷為“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后評定為智力貳級殘疾。小劉僅8個月大時,劉某乙便將孩子送到劉某甲家中。此后12年,劉某甲及家人撫養小劉并堅持為其做康復治療。直到2025年,一紙親子鑒定揭開了殘酷真相——小劉并非他的親生兒子。
憤慨之下,劉某甲將劉某乙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孩子由劉某乙撫養,返還撫養費、醫療費并賠償精神損失,共計25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東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劉某甲不負法定撫養義務,女方劉某乙存在明顯過錯,判決:小劉由劉某乙撫養,合計賠償劉某甲16萬元。
撫養12年兒子鑒定非親生
孩子評定為智力殘疾
法院認定,劉某甲、劉某乙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劉某乙于2013年2月在某醫院生育男孩小劉,由于小劉系早產兒,其出生時即被診斷為“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住院15天。2013年3月8日,小劉因新生兒敗血癥、病理性黃疸,再次住院14天。
![]()
▲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小劉出生8個月(2013年10月)后,劉某乙將小劉送至劉某甲家中,小劉由劉某甲及其家人進行撫養,劉某乙未支付過撫養費。后其爺爺生病,小劉由其姑姑代養至今。現小劉在某學校就讀小學五年級。
2025年8月,劉某乙委托某有限公司對劉某甲與小劉有無親生血緣關系進行檢測。該公司出具檢測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親屬、遺傳疾病和外源干擾(如造血干細胞移植)等前提條件下,排除標稱“劉某甲”是標稱“小劉”的生物學父親。
另查明,2019年5月,小劉在某醫院就診,初步診斷:孤獨癥譜系障礙伴精神發育遲緩。自2021年6月始,小劉由其姑姑陪同在某醫院接受各項檢查,并進行心理、行為矯正等綜合康復治療。
再查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載明:小劉母親姓名為劉某乙、父親姓名為劉某甲。2019年12月,小劉被評定為智力貳級殘疾。
女方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
一審判孩子由女方撫養,女方賠16萬元
法院認為,劉某甲不是小劉的生物學父親,對小劉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代劉某乙撫養小劉。小劉應由劉某乙撫養。劉某乙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依法應對劉某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彌補劉某甲撫養小劉期間的損失。
劉某甲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非親生子,實際上是代替小劉的親生父母履行了法定的撫養義務,劉某甲對小劉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故對劉某甲撫養小劉期間所付出的撫養費用,劉某乙應當予以返還。劉某甲撫養小劉共計12年。劉某甲認可劉某乙尚有一女兒需要撫養,同時考慮到劉某乙無固定收入、本地區生活消費支出水平等綜合因素,法院酌定劉某乙返還劉某甲撫養小劉期間的撫養費用10萬元。
小劉出生時兩次住院花費23880.50元,后續康復治療自費支出49483.86元。結合小劉身心健康狀況,其身體、心理尚處于發育期,其所患病癥確需進行康復治療,上述費用為必要支出,法院雖判令劉某乙返還劉某甲撫養費10萬元,但該金額不足以彌補劉某甲實際損失。法院酌定劉某乙返還劉某甲支出檢查、治療費用4萬元。
劉某甲撫養小劉已達12年,加之小劉出生時即被診斷為“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后被評定為智力貳級殘疾,此間劉某甲及家人對孩子傾心付出,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金錢為小劉進行心理、行為矯正等康復治療,超出了普通公眾能感同身受的情感。劉某甲在知曉小劉非其親生子后,其身心遭受巨大傷害,人格尊嚴受到貶損,劉某乙的過錯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精神損害,符合普通公眾認知標準。法院酌定劉某乙賠償劉某甲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綜上,劉某甲對小劉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劉某乙沒有法律依據而獲得利益,劉某甲因此遭受了財產損失,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因此,劉某甲有權要求受益方即劉某乙返還其已支付的撫養費用。法院判決:小劉由劉某乙撫養;劉某乙返還劉某甲撫養費10萬元、醫療費用4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許媛
審核 王光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