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入職廣東寧某公司。在職期間,廣東寧某公司、廣州寧某公司與李某交替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在職期間,李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均未發生變化。廣東寧某公司與廣州寧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隸屬于同一集團。廣東寧某公司以李某績效不達標為由扣款并降職降薪,該公司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且沒有提供有效的考核依據。李某以“違法降職降薪以及克扣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求兩公司共同支付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遂成訟。
「處理結果」
法院認為,首先,廣東寧某公司扣款及降職降薪的行為缺乏依據,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李某以此主張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兩家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對李某的用工管理存在交叉和重疊,構成混同用工,故廣州寧某公司與廣東寧某公司應共同向李某支付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典型意義」
實踐中,關聯企業常通過多個法人主體與勞動者交替簽訂勞動合同、交叉繳納社會保險、共同實施用工管理,致使勞動者難以識別真正的用人單位,在發生爭議時維權受阻。本案明確確立裁判規則:關聯企業構成混同用工的,應當共同對勞動者承擔用工法律責任。該裁判有效遏制用人單位利用關聯關系規避法定義務的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于規范關聯企業用工行為、促進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來源:廣州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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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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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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