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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這個案例,講一個容易被忽視的程序問題:行政訴訟撤訴后,還能不能就同一件事再申請行政復議?
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關系到你的救濟路徑能不能走得通。
2024年4月7日,湖北省隨州市應急管理局對隨州蘇某彩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隨州某彩鋼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向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但起訴之后,公司出于某種考慮,又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裁定準予撤訴。
撤訴之后,公司仍然覺得處罰決定有問題,于是在2024年6月6日——此時距離行政處罰作出僅兩個月,仍在法定復議期限內——就同一處罰決定向隨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隨州市人民政府認為:你既然已經向法院提起過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就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于是,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公司不服這個不予受理決定,再次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這一次,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公司的起訴裁定不予立案,理由是:市政府不予受理沒問題,你告不贏。
公司繼續上訴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院的裁判出人意料: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
撤訴后,復議權還在嗎?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后又撤回起訴的,還能不能就同一事項申請行政復議?
湖北省高院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可以。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立法本意是防止當事人同時啟動兩種救濟程序,造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并行審理、程序沖突和司法行政資源的雙重浪費。也就是說,這條規定禁止的是兩種程序同時進行,而不是禁止先后啟動。
撤訴意味著行政訴訟程序已經終結。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行政訴訟程序就此終結。此時,案涉爭議事項仍處于未經任何法律程序作出實體處理的狀態,法院沒有審過這個處罰到底合不合法,行政機關也沒有通過復議程序審查過。爭議還是那個爭議,沒有任何一個有權機關對它的實體問題作出過判斷。
恢復復議權,不違反立法目的。既然行政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不存在兩種程序并行的情況,也就不存在立法所擔心的程序沖突和資源浪費。此時,允許當事人在法定復議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讓行政爭議有機會在行政系統內部先行解決,符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當事人提供充分有效權利救濟保障的制度初衷。
簡單說,撤訴=行政訴訟程序歸零,復議權恢復。只要還在60天復議期限內,你就可以走復議這條路。
如果你正在經歷行政爭議,不確定是直接起訴還是先復議,可以把材料發給我看看,幫你評估較為合適的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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