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某的上班時間是早晨6點30分,不過在2023年11月13日早晨6點20分,張某卻因心源性猝死倒在了上班路上。
張某生前所在公司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張某家屬隨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保險金,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家屬保險理賠款4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了解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張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突發心源性疾病猝死,既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也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滿足任何一項保險責任情形,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
撤銷案件國家賠償_撤銷理賠還會有責任嗎_
資料圖
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天6時10分許,張某自家中出發上班,6時20分許在街邊倒地死亡。公安部門經工作排除刑事案件、排除張某被他殺的可能性。后經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張某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此外法院查明,張某生前所在公司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過雇主責任險。
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經庭審查明,事發當日張某的正常上班到崗時間是6點30分,可知張某從應到崗接班時間到發現其死亡中間間隔10分鐘,從張某住所地及工作地點的距離及路線來看,也屬于其從家中前往工作地點途經的合理路線及合理時間,故應當認定為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就理賠金額而言,涉案雇主責任保險單明確約定“雇員死亡的,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每人傷亡責任限額40萬元賠償”等,故張某家屬主張的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40萬元符合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受害人張某發生事故的時間是上下班途中,但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沒有合同依據。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情形,錯誤地認為是工作時間的延伸,不符合雙方勞動合同對工作時間的約定。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突發心源性疾病猝死,既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也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滿足此前任何一項保險責任情形。同時,張某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自始至終未進行工傷認定。其生前所在企業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雇員張某之死已經實際承擔了經濟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張某之死屬于雇主責任險第三條第五項“上下班途中”和第六項“突發疾病死亡”的結合,并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屬于對保險合同條款適用情形認定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最終,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