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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整范圍
(一)基本目錄
1.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申報納入基本目錄(乙類,下同)。
(1)2021年1月1日(含,下同)至2026年6月10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或已完成技術審評的新通用名藥品。
(2)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或已完成技術審評,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且針對此次變更獲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3)2020年1月1日后經國家藥監部門附條件批準上市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間轉為常規批準的新通用名藥品(不含新適應癥或功能主治)。
(4)納入現行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
(5)納入《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的藥品。
(6)納入鼓勵仿制藥品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且于2026年6月1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或已完成技術審評的藥品。
(7)2026年6月1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上市或已完成技術審評的罕見病治療藥品。
(8)2020年1月1日以后談判準入的品種,因未能成功續約而被調出目錄的,首個同通用名藥品于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間獲批上市的(以后年份時間順延)。
-----這類的有一些。
2.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
(1)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申報:
①2026年12月31日協議到期且不申請調整醫保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
② 2026年12月31日協議到期且適應癥或功能主治未發生重大變化,因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與醫保支付范圍不一致,主動申請調整支付范圍的談判藥品。
③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10日期間,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或已完成技術審評,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主動申請調整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
(2)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藥品將重點考慮調出基本目錄:
①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藥品。
②協議有效期內未按約定保障市場供應的談判藥品。
③近3年未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或國家醫保信息平臺上無交易量的常規目錄藥品。
④按《中藥注冊管理專門規定》,說明書中“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為“尚不明確”,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完善的藥品。
3.其他
(1)符合條件的中藥飲片納入調整范圍。
(2)完善基本目錄凡例,規范藥品名稱劑型,適當調整藥品甲乙類別、目錄分類結構、備注等內容。
(3)價格費用、匯率等以截至2026年5月31日最新數據為準,藥品說明書以獲得批件之日為準。獨家藥品的認定以2026年6月10日前正式批準藥品情況為準(預申報的另行判定)。
(4)藥品申報時涉及按體重、體表面積計算給藥劑量的,成人體重以65kg,體表面積以1.68m,兒童體重以20kg,體表面積0.8m為計算基準。
(5)支持醫藥企業開展嚴謹、規范的真實世界醫保綜合價值評價,目錄評審、測算以及續約中將充分考慮相關因素。
(二)商保創新藥目錄
1.目錄外西藥和中成藥
符合前述基本目錄外藥品申報條件(1)或條件(7)的獨家藥品,可以單獨申報商保創新藥目錄或同時申報商保創新藥目錄、基本目錄。
2.目錄內西藥和中成藥
2026年6月10日前,經國家藥監部門批準或已完成技術審評,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發生重大變化,主動申請調整的藥品。
其他的就是時間上的變化,流程變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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