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紅星新聞報道,甘肅蘭州,一名男子正常出門上班,距離單位僅剩10分鐘路程時突發心源性猝死。公司此前為全體員工投保40萬保額雇主責任險,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拒絕,無奈起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付4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終判決,刷新了不少人對企業員工保險的認知。
差10分鐘到單位,40萬就沒了。
這不是段子,是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白紙黑字的二審判決書。
6點10分出家門,6點20分倒在街邊。按正常時間,他原本再過10分鐘就能跨進單位大門。
但就是這短短的10分鐘路程,把他從“保險理賠范圍”推到了“不予賠償”的另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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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張某,上班時間是早晨6點30分。2023年11月13日早晨6點20分,他在上班路上因心源性猝死倒地。公安排除了刑事案件,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上寫著清清楚楚四個字:心源性猝死。
這場悲劇里,真正讓人徹夜難眠的糾結在于——
公司明明給全體員工買了雇主責任險,40萬保額,不算低了。家屬拿著保單申請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一口拒絕,理由是“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一審法院查明,張某從住所地到工作地點途經的是合理路線、也是在合理時間段內死亡。涉案雇主責任保險單明確寫著“雇員死亡的,保險公司按照每人傷亡責任限額40萬元賠償”。一審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付40萬。
保險公司不服,果斷上訴。
結果讓所有人的期待落空了。二審法院抽絲剝繭,一筆一筆算清了這筆賬。
法院的核心推理極其清晰:一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猝死,不屬于工傷保險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也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這兩個條件都不滿足,工傷認定這條路就堵死了。二沒走工傷認定。張某自始至終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對張某之死承擔了經濟賠償責任。三不看同情看條款。雇主責任險的核心理賠邏輯,是轉嫁企業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企業沒賠、沒認定工傷,保險公司自然沒有義務啟動賠付程序。
一句話——法官不是鐵石心腸,但法律是看白紙黑字的。
很多打工人的認知盲區就在這里。你以為公司買了雇主責任險就萬事大吉了?錯。雇主責任險的保障核心是“工作崗位”和“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猝死,從來不在標準保障范圍之內。
除非發生的是交通事故,且需要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否則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光明正大說“不賠”。
那工傷保險能不能賠?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僅限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突發疾病猝死?不在這一條的涵蓋范圍里。
這恰恰暴露了當前職工保障體系里那塊最扎眼的“空隙”角落:上下班途中的疾病突發,既跨不進工傷險的門檻,又踩不進雇主責任險的紅線,兩頭都夠不著。
慘不慘?當然慘。但慘歸慘,法律不因為你慘就給你開綠燈。
好多人都把雇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混為一談。一個致命的區別必須說清楚:團體意外險是被保險人本人直接享有理賠權利的,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雇主——也就是公司。換句話說,雇主責任險的錢是先賠給公司,公司再用這筆錢去補償員工家屬。如果公司在法律上對員工的死亡沒有賠償責任,那保險公司就不用出這40萬。
那這40萬怎么辦?誰出?
現實很殘酷:如果公司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發生這樣的悲劇,家屬只能直接向公司索賠,或者寄希望于公司出于人道主義主動補償。但在經濟下行的今天,有幾家公司會痛痛快快掏出40萬?
這起案件里還有一個更扎心的細節。張某的上班時間是6點30分,早上6點10分出家門。打工人起早貪黑,圖什么?無非是養家糊口。結果在路上就再也站不起來了,連單位大門都沒摸到。他是實打實的勤勞工作者,早出晚歸為生活打拼,就這么倒在了上班路上。
二審判決下來后,有人罵保險公司冷酷無情,有人罵法院判決沒有人情味。但說句公道話,這個鍋甩給保險公司和法院,真的冤枉人家了。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辦事,法院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推理判案。問題根源在什么地方?
根源在于:大家對雇主責任險的理解太淺,購買雇主責任險時壓根沒弄明白它的理賠邊界。
數據很能說明問題。我國每年心源性猝死人數約54萬,搶救成功率不足1%。18到35歲的年輕人占比還在快速攀升。多少打工人在深夜加班時心臟刺痛,第二天又若無其事地擠地鐵去上班?等到猝死真的落到自己頭上,家人面對的除了悲痛,還有保險理賠的天塹鴻溝。
類似的理賠爭議近年屢見不鮮。廈門一名保安在工作時間突發不適,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保險公司起初以不符合“意外事故或職業病”為由拒絕理賠。最終上海金融法院二審改判,認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判賠100萬元。
這兩個案子對比著看,區別在哪里?關鍵就是那兩個字:“工傷”。保安的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在雇主責任險框架下就名正言順進入了理賠通道。而張某沒有被認定為工傷,通道從一開始就是關閉的。
所以打工人千萬別等著出事了再來追悔莫及。第一,找公司問清楚自己有沒有工傷保險——這是法定的、國家強制要求的,不交就是違法。第二,如果公司有雇主責任險,務必搞清楚保障范圍,尤其是看看有沒有涵蓋“上下班途中非交通事故”的情形。第三,永遠別把商業保險當成萬能的護身符,保險的字典里從來就沒有“全包”二字。
最后說一句,不管你身處哪個行業,哪個單位,把自己手頭的保險條款翻出來再看一遍。千萬別等到像張某一樣,倒在單位門口才發現,一步之遙就是40萬的距離。
大家對這個案子怎么看?如果你上班路上突發意外,你覺得自己的保險公司能順利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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