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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張英
“支持創新,藥監局一個強有力的手段是有條件的批準……這一方式讓創新走得更快。醫保能不能試試有條件的支付?讓創新盡快落地。”5月29日,中山大學醫藥經濟研究所所長宣建偉在2026醫藥創新政策論壇上提議。
有條件的支付是指,對剛獲批的、臨床獲益高的創新藥物,先進行臨時性和過渡性的支付,報銷價格由市場定價。藥物上市一段時間后,醫保再根據藥物在臨床上的實際價值調整報銷價格或比例。
宣建偉說,傳統報銷方式下,一旦藥物被納入醫保,后續新增的臨床證據跟報銷價格或比例沒什么關聯。但有條件的報銷,十分看重藥物在臨床上的實際價值,這要求藥企不僅關注臨床試驗階段的數據,還需要持續關注藥物整個生命周期的臨床證據。目前,美國、英國、韓國、日本等國家都有類似政策。
他認為,對支付方,有條件的報銷并不會增加預算壓力,支付方先以臨時價格支付6個月或12個月,之后根據真實世界研究證據的優劣,重新與企業談價。
“有條件的支付對社會是一件好事,因為確實可以讓創新藥盡快進入醫院,讓患者盡早受益。”不過他也提到,有條件的支付要求企業不斷提供新證據,持續證明藥物的價值,這對企業也是一種挑戰。然而,正是這種機制上的改革,能夠催生出真正惠及全人群、具備獲益證據的創新。
監測藥物上市后的臨床價值一般稱為真實世界研究。宣建偉認為,針對有條件支付的真實世界研究,不只關注藥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還需要關注經濟性。
他所在團隊在廣州某三甲醫院做了一項有關乳腺癌治療的真實世界研究,該研究對比的是一款靜脈制劑與一款皮下制劑。研究發現,相比靜脈制劑,皮下制劑可以讓患者在一年的治療周期中少住院32.22天,相當于可以讓床位緊張的醫院多做3—4臺手術;在價格上,皮下制劑比靜脈制劑便宜,再加上省下的住院費用,一年可省下11萬元的醫療費用。
宣建偉也提到,要落地有條件的支付確實面臨很多挑戰,例如研究方法的不確定、數據獲取和數據質量的局限性、再評估結果的不確定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有統一明確的證據標準、可靠的數據平臺和數據質量,以及透明的再評估規則,同時,藥企內部對藥物的管理鏈條也需要進行調整,從而將價值證據的產生前置,達到全生命周期產生不同價值證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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