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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645字,閱讀需耗費6分鐘
前 言
現實生活中,情侶之間借款或基于戀愛關系的贈予非常常見,有時會交織存在。一旦面臨分手,就會有人提出歸還借款,此時另一方往往會主張是戀愛贈與,不予歸還。那么如何區分借款和戀愛贈與呢?本文進行簡要分析。
一、了解法律關系
區分借款與戀愛贈與,首先要理解兩種法律關系在《民法典》中的不同定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根據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借款以返還為前提,贈與以無償轉移所有權為目的。
在戀愛關系中,由于雙方存在感情基礎,資金往來往往缺乏書面憑證,這使款項性質的認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見難點。
二、法律分析
法院在認定戀愛期間轉賬性質時,最核心的判斷標準是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件:雙方就借貸事實達成合意,以及借款實際交付。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含義金額,如520、1314、521、999等具有戀愛表白寓意的金額,通常認定為表達愛意的贈與,分手后無權要求返還。小額日常轉賬,如數百元的小額款項,用于網購、餐飲等日常消費,一般視為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費,屬于贈與性質,分手后不予返還。
大額整數轉賬,超出日常生活消費水平的大額轉賬,如10000元、20000元及以上,通常不被當然認定為贈與,法院會結合其他因素進一步審查是否存在借貸合意。
轉賬備注和微信聊天記錄是證明借貸合意的關鍵證據。明確備注"借款"、"周轉"等字樣或一方在聊天中明確提出借款需求,另一方作出回應并實際轉賬,可以認定借貸合意存在。聊天記錄體現催收事實。分手后一方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催收款項,對方未明確否認,也可以佐證借貸關系的存在。
法院還會結合雙方的職業、收入、消費水平等因素,判斷涉案金額是否超出了正常戀愛贈與的合理范圍。如果轉賬金額明顯超出贈與方的經濟承受能力,或者明顯超出戀愛期間正常表達情感的合理范圍,則更有可能被認定為借款或附條件贈與。
資金的實際用途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用于共同生活消費的款項,一般認定為共同消費或贈與,不予返還。用于一方個人事務且對方明確表示為借款的,應認定為借款。款項用途不清,接受方無法合理說明的,法院可能將舉證責任轉移至接受方,由其證明非借款性質。
司法實踐中,即使沒有借條等債權憑證,法院也會綜合全案事實,包括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雙方經濟實力、金額的特殊含義、款項用途等合理區分贈與和借款
三、實務建議
為避免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演變為分手后的糾紛,建議當事人在涉及資金往來時明確約定款項性質。涉及大額資金往來時,盡量通過書面形式明確款項性質。若不便出具書面憑證,可在轉賬時備注"借款"等字樣,或在微信聊天中明確說明款項用途和返還條件。
妥善保存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借條等書面憑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時,需注意保持記錄的完整性,避免有篩選的刪除或遺失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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