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或許想不到,作為美國最大的銀行,摩根大通這個金融巨擘,不僅曾被人騙走 1.75 億美金,最后還被騙子成功索賠,支付了天價律師費。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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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價值 1.75 億美金的 “學生用戶” 騙局
事情要從 2021 年說起。當時,摩根大通意圖布局年輕人市場。恰逢其時,沃頓商學院的畢業生查理?賈維斯創立了一個名為 Frank 的學生金融規劃平臺,專門面向學生群體提供理財服務。
賈維斯宣稱,他擁有超過 425 萬的 “真實” 學生用戶。這個數字讓摩根大通心動不已,隨即大手一揮,支付了整整 1.75 億美金完成收購。
收購完成后不久,摩根大通就發現了不對勁。
所謂的 425 萬用戶里,竟有超過 400 萬個郵箱地址是偽造的,真實用戶可能連 30 萬都不到。這無異于花天價買了個 “空殼”,與做慈善沒什么兩樣。
從追責到被訴:騙子的 “神操作”
發現自己被騙后,摩根大通迅速啟動法律程序維權。一方面在紐約提起民事訴訟,指控賈維斯欺詐;另一方面推動聯邦檢察官對他提起刑事起訴。
賈維斯的欺詐行為證據確鑿。去年,陪審團裁定他電信欺詐、證券欺詐等多項罪名成立,面臨最高 85 個月刑期,并被判處罰金 2.875 億美金。
聽到這里,似乎是一個大快人心的結局:騙子落網,巨頭追損。
但關鍵來了,這并非故事的終點,真正離譜的情節才剛剛上演。
身負刑事重罪的賈維斯,居然在特拉華州的法院,主動起訴了摩根大通。
你沒看錯,是騙子反手把受害者給告了。
他起訴的理由并非摩根大通誣陷他,而是理直氣壯地要求摩根大通支付他因民事和刑事訴訟而產生的 “天價律師費”。
“明確無誤” 原則:法律如何保護了騙子?
更令人意外的是,法院最終判賈維斯勝訴。
核心在于收購協議中的 “彌償條款”。簡單來說,這類條款規定,如果公司的高管因公司事務惹上官司,公司有義務為其報銷合理的法律辯護費用。
賈維斯作為被收購公司的創始人,法院認定他屬于該條款明確要保護的 “高管” 范疇,是這份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這類似于保險,指定了受益人,即使沒簽字,也有權索賠。
依據合同法和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 145 條,賈維斯獲得賠償或墊付的權利,是一項獨立且預設的法定權利。這意味著,這項權利是否存在,不取決于他最終是否被定罪,只要他當初是以高管的身份履職,就有權啟動程序。
摩根大通當然不服。他們抗辯稱,賈維斯在交易完成時簽過一份辭職信,其中提到他 “放棄基于任何協議的索賠權”。
特拉華州的法官在此應用了一個著名的法律標準 ——“明確無誤標準”。
法官審查后發現,賈維斯所簽辭職信中的措辭過于籠統含糊,并未明確提及他要放棄未來追討刑事和民事訴訟律師費的具體權利。既然不夠 “明確無誤”,這份棄權聲明便是無效的。
因此,盡管賈維斯在事實上欺騙了摩根大通,并已在形式上被定罪,他在另一份獨立的民事合同權利上,依然受到了法律的嚴格保護。
法院最終裁定,根據收購協議,摩根大通有義務向前高管賈維斯支付其因官司產生的律師費。
風控失靈與系統性漏洞的警示
這場鬧劇的結局充滿諷刺:騙子鋃鐺入獄,而受害的金融巨頭卻必須為騙子的律師費買單。
它暴露出的深層問題是,一個匯聚了全球頂尖金融精英、擁有引以為傲風控體系的百年大行,為何在此次收購的盡職調查中出現了系統性失靈?
不僅未能識破虛假的用戶數據,最終還落得 “賠了夫人又折兵” 的尷尬局面。
更關鍵的是,造成這一局面的,是一個 “集體決策”。從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到最終完成交易,每一個流程都符合摩根大通內部的系統規范。正因如此,沒有哪個具體的人需要為這筆 1.75 億美金的失敗交易真正負責。
這場離奇的收購案,再次向我們展現了商業世界中法律博弈的復雜性。它給所有從事并購交易的同行一個核心啟示:在現代商業世界中,法律盡職調查絕不能流于形式。
合同條款的起草必須力求精準,要能預見各種極端情況。有時,最大的風險并非來自顯而易見的欺詐,而是隱藏于那些看似標準、無懈可擊的合同字句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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