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7月1日起,《國務院關于對外投資的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第 22 條為中資企業在海外爭議解決中的跨境證據提供確立了明確的合規準繩。
第22條的核心約束
該條規定,中國境內組織、個人參與對外投資相關仲裁、訴訟或者受到境外司法、執法機構相關調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證據或者相關材料的,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技術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協助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準許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國際仲裁視角下的洞察
1. 證據披露的合規緩沖區
國際仲裁庭通常遵循嚴密的程序時間表。然而,《規定》第22條要求的行政準許程序(如重要數據出境評估或敏感技術審查)為證據出境提出了明確的合規要求。如果忽略這些“不可逾越”的境內法律義務,企業可能陷入“違反仲裁庭指令”與“違反本國法律”的兩難境地。
2. 【實務建議】在Evidence Protocol中預留“合規時間”
為了應對上述沖突,律師在起草或談判Evidence Protocol或程序令時,應明確寫入“合規寬限條款”。即:雙方須為對方履行其本國法律項下的證據審查與行政準許義務預留合理的緩沖時間。這不僅能防范逾期提交證據的法律風險,也能向仲裁庭證明中方當事人在誠信、盡責地履行程序義務。
3. 數據與技術紅線
《規定》第22條明確涵蓋了數據安全與技術出口管理。在涉及高科技或關鍵基礎設施等跨境糾紛中,任何涉及底層算法、核心技術參數或涉及大量境內個人信息的證據,都可能觸發法律紅線。
給爭議解決律師的建議
1.程序前置原則:在案件啟動初期,即應對潛在的證據材料進行安全分級,評估是否涉及受控物項或受限數據。
2.程序法溝通:將《規定》第22條的要求與仲裁庭進行充分溝通,爭取將“境內合規程序時間”納入程序令(PO1)。
3.尋求替代方案:對于確因限制無法出境的證據,應在證據協議中約定采取摘要呈現或其他替代方案。
結語
《規定》第22條意味著“合規”不再只是事后流程,而是國際爭議解決中影響勝負的前置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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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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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帆律師
中國執業律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
美國聯邦法院注冊律師
(聯邦巡回、第九巡回、加州中區、加州北區、國際貿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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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協會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師資深會員 FCIArb
ACCA國際特許會計師高級商業會計
國際貿易金融專家(CITF)
FIDIC認證咨詢專家
國際商會(ICC)歐盟外國補貼條例工作組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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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律所(全國)商事仲裁專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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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成都律所黨總支委員、第一支部書記
京師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務部主任
京師阿聯酋辦公室(籌)業務負責人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體制改革智庫專家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商委會聯合認證RCEP培訓師資
高級企業法律顧問、高級建設工程法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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