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大綱
1.兒科急診真實案例:孩子哮喘病危,家長堅決不讓用激素
2.救命法條:民法典第 1220 條到底保護誰
3.法院怎么判:同類案件裁判規則一目了然
4.家長遇到哮喘急救該怎么做
5.醫院面對家屬拒簽該怎么處理
真實案例:急診室里的生死拉鋸
2023 年夏天,一家兒童醫院的急診室里,上演了讓人揪心的一幕。
![]()
5 歲的樂樂有哮喘病史,半夜突然急性發作,送到醫院時嘴唇發紫、呼吸微弱,肺部的喘鳴音像破風箱一樣響,血氧飽和度直接掉到 85%。醫生當場判斷,必須立刻霧化吸入激素,必要時用全身激素,晚一步就可能呼吸衰竭、腦損傷甚至死亡。
可樂樂媽媽一聽到 “激素” 兩個字,情緒瞬間失控。她拿著手機里搜來的偏方,對著醫生大聲指責,說激素會讓孩子性早熟、長不高,鄰居家孩子用了激素半年沒長個,今天誰給孩子用激素,她就跟誰拼命。
孩子爸爸在一旁手足無措,既不敢簽字同意,也不敢阻攔妻子。
孩子的意識越來越模糊,監護儀的警報聲不停響。醫生一邊維持孩子生命體征,一邊緊急上報院總值班。最終醫院啟動緊急救治程序,由院長授權簽字,在沒有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給孩子用上了激素和支氣管擴張劑。
孩子被救了回來,住院一周康復出院。可家長不僅沒有感謝,反而把醫院告上法庭,聲稱醫院侵犯知情權、違規用藥導致孩子內分泌紊亂。
最終法院直接駁回了家長的全部訴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1220 條 緊急救治的 “救命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這條法律不是給醫院特權,而是給生命開的綠色通道。
它的適用有三個明確前提,缺一不可。
第一必須是真正的緊急情況,不立即搶救就會死亡或者造成不可逆的身體損傷,普通感冒發燒絕對不在此列。
第二是無法取得家屬有效意見,聯系不上、做不了主,或者像案例里這樣堅決拒絕且危及孩子生命,都算在內。
第三必須走正規流程,由醫院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不是醫生個人決定就能執行。
法院典型裁判規則
近幾年同類案件的裁判邏輯很清晰,法院始終把生命權放在第一位。
只要醫院是在生命垂危的緊急狀態下,履行了完整審批流程,用藥和操作符合診療規范,即便沒有家屬簽字,也不構成侵權,醫院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家長因為誤解拒絕治療,耽誤搶救時機導致孩子病情加重,相應責任由家長自行承擔。
只有醫院存在重大過失,比如誤診、操作失誤、不符合緊急情況強行治療,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普通情況下患者和家屬有拒絕治療的權利,但在孩子生命垂危時,這份權利必須讓位于生命健康。父母的監護權不是無限的,不能用監護權傷害孩子的生命安全。
家長遇到兒童哮喘急性發作該怎么做
![]()
家里有哮喘孩子的家長,一定要提前認清現實。哮喘是氣道炎癥,不是寒氣入體,抗生素和偏方都救不了急。
急性發作時的吸入激素,是國際公認的急救手段,劑量小、作用直接,全身副作用極低,和窒息、腦損傷的風險比起來,完全可以忽略。
急救現場別和醫生爭執,有顧慮可以等孩子生命穩定后再溝通。不要因為網上的片面信息,耽誤黃金搶救時間。
對治療有疑問可以當面問清楚,不要用拒絕簽字的方式阻攔搶救。醫院依法啟動緊急救治時,配合遠比鬧事更能保護孩子。
醫院面對家屬拒簽該怎么處理
遇到家屬堅決拒絕治療,先第一時間評估病情是否屬于生命垂危的緊急狀態,保留完整病情記錄。
反復和家屬溝通治療必要性,全程錄音錄像留存證據,家屬拒絕簽字要在病歷上明確標注,可請保安或民警作為第三方見證。
符合緊急救治條件就立刻上報負責人審批,不猶豫不拖延,搶救后 24 小時內補齊所有文書記錄。
救治結束后主動和家屬溝通情況,引導有異議的家屬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避免沖突升級。
律師觀點
很多家長排斥激素,是把長期大劑量口服激素的副作用,錯安在了急救用的吸入激素上。
法律賦予醫院緊急救治權,目的是防止因為家屬的無知、偏執,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這不是侵犯監護權,而是在守護孩子最基本的生存權利。
醫院行使這項權利有嚴格法律約束,不會被濫用。家長的愛值得理解,但愛的方式不能出錯。別讓自以為的保護,變成傷害孩子的利刃。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