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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嘉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獲嘉縣看守所地址:獲嘉縣仁愛路與信義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導航:獲嘉縣高級中學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獲嘉縣客運總站乘坐獲嘉7路公交車到史莊鎮站下車,向東南步行1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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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嘉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獲嘉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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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但因他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阻止行為是否構成立功?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他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未當作刑事案件處理,既然該行為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成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因此,不能認定為立功。第二種意見認為,此處的"他人犯罪活動"不要求構成犯罪,因此,不應以司法機關處理結果為標準,只要他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并具備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外在表現形式,那么阻止該行為就可以認定為"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就應當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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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他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阻止行為仍構成立功。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及《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規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并未要求"他人犯罪活動"實際上構成犯罪。
第一,從詞源本義來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中的"犯罪活動"是作為名詞使用的,從字義上來說,應是指為達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行動,并不等同于犯罪。
第二,從立法用語來看,《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對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明確表述為"他人犯罪活動"而非"他人犯罪"。雖然《自首和立功解釋》對什么是"犯罪活動"未作明確規定,但這種表述已經體現了立法的取向,即此處的"犯罪活動"并不等于實際的"犯罪",此與該詞語本身的含義也是一致的。
第三,這里的"構成犯罪"應從形式上理解,是指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具備某種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至于該行為因主體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因情節顯著輕微、已過追訴時效、被赦免、被告人死亡等原因而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的,不影響對立功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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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成立的要件。
筆者認為《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中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是指行為人以制止、規勸、告發等積極主動的行為,使他人的犯罪活動在客觀上停止,使法益免遭侵害或得到有效保護。對此的理解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于"犯罪活動"的理解。"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中的"犯罪活動",是指具有社會危害性,具備某種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外在表現形式的行為。獲嘉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第二,對"阻止"的理解。當場阻止犯罪活動一般情況下都要具備相應的風險,但筆者認為"阻止"在行為方式上并不要求一定是有高度人身危險的激烈對抗,也可以是較為和緩的勸告、說服,或者是向司法機關告發等。此外,"阻止"不但要求有"阻"的行為,還要求有"止"的效果,即他人的犯罪活動停止,或者在特定時空內不再繼續,或者法益受侵犯的狀態或結果及時得到控制或消除。司法實踐中,若行為人雖然積極攔阻他人犯罪活動,但因勢單力孤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未產生使犯罪活動在客觀上停止的實際效果,那么就不能認定為立功。當然,盡管此情形不構成立功,但行為人實施此行為反映了其悔罪態度,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相對降低,在實際量刑中可結合行為人在阻止犯罪活動中的介入程度、作用大小等具體情形,將其作為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以此體現國家和社會對這種積極行為的肯定及鼓勵,從而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第三,對"他人"的理解。這里的"他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對于其中的自然人,不受犯罪主體中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包括由于年齡、精神狀態等原因而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于是否包括同案犯,理論界看法不一,筆者認為,如果阻止的是與被阻止人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活動,應當視為立功;如果是在共同犯罪中阻止共犯犯罪,屬于共同犯罪形態的問題,不屬于立功適用的范疇。
第四,"他人犯罪活動"必須與阻止行為之間具備因果關系,即必須是因為阻止行為的介入,犯罪活動才得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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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必須是在當場進行的,有特定的時間、空間的限制。這里的"當場",可以理解為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的現場、實施犯罪活動的現場以及當即被追捕過程中的現場。對此的理解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其一,犯罪活動被阻止大多發生在犯罪實行中,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緊迫性較高,但在緊迫性未必很高的犯罪預備時即予以制止,依然可以成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其二,若受侵害的事實已發生,但是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尚未脫離特定時空,存在及時維護受侵害法益或使其免受進一步侵害的可能性,亦可成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獲嘉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獲嘉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獲嘉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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