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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離婚官司,本來是夫妻財產糾紛,最終居然涉嫌犯罪,因為法院發現這上億元財產都來源不明。
江蘇徐州的王某,向上海普陀法院起訴前妻張某,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9870萬元。問題是,他之前在鐵路系統、國電集團工作了一輩子,退休時也只是副廳級干部,正常工資收入根本不可能有這么多;而其前妻張某的工作更普通,早年是民警,50歲以后基本就沒上過班,炒股還曾虧了六七千萬,這錢都是哪兒來的?
現在好了,法院裁定,這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明顯與兩人收入情況不符,且原告、被告對此均無合理說明,已涉嫌犯罪,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這原本是三年前判決的案子,近日爆出后,迅速上了熱搜,網上什么反應都有:有的人震驚于一個副廳級干部竟然能貪這么多;有的人挖苦這對夫妻“蠢出新高度”了,明知道自己的錢不干凈,竟然還敢找法院,自投羅網,結果“離婚訴訟變成了自首”;還有人則疑惑,怎么會有人這么蠢,這里面是不是還別有隱情?
要說他們不知道錢的來路不正,那不可能,至少其中有些明顯就是貪的,例如1997-2007年間,張某收取寶豫煤炭運銷公司代理費3000余萬元,企業好端端的為什么要給一個國企干部這么多代理費?
更可證明他們心知肚明的是:丈夫在外收的錢,都放到了妻子名下,要不是知道自己直接收受會被追查,為什么要另借名義由妻子從后門兜進?
看起來尤為不可思議的是,這對1976年結婚的老夫妻,于2007年5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但丈夫的錢竟然仍轉到妻子名下,且數額相當巨大,例如: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騙、在2010年退贓2500萬元至張某個人名下;某某公司2013年投資某某局一項目,2015-2016年期間退股3200萬元,全部退至張某個人名下。
設想一下,張某在離婚后就已不工作,也不再是國企干部夫人,她就是一介平民,這些錢為什么莫名其妙到她個人名下?
合理的推測是:兩人原本就是假離婚,離婚時兩人必然有一個默契,即離婚是為了更好地收錢,因為名義上兩人已不再是婚姻關系,那么張某可以說,那是前妻的錢,和我沒關系,這樣可以避免被追查。
如果是這樣,那么他們并不是頭腦簡單的那種“蠢”,而恰恰相反,是用了太多心思來規避非法收入被查,只不過機關算盡,最后弄巧成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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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說法認為,男方其實是想借離婚訴訟的名義,憑借生效判決書,將非法收入真正合法化,這本身就是一些問題公職人員慣用的套路。
這個說法很有意思,不過這么說,相當于認定夫妻倆離婚是假,只是合謀洗白貪腐所得。那就有必要問兩個問題:如果要洗白,為什么要等十六年?他們這么多年也好好地持有著巨額財產,僅僅為了將非法收入合法化,冒這樣的風險值得嗎?
事實上,男方先在江蘇徐州法院起訴索要1.4億元分割款,但因女方居住在上海,案件因管轄問題移送上海,男方主動撤訴了,換個由頭才再起訴訟。之所以這么做,很有可能,是因為他擔心上海的法院比徐州的更專業,害怕被發現——換句話說,如果兩人有意合謀,那妻子住個小地方好了,搞不好小地方也就稀里糊涂判了。
兩次離婚間隔的十六年,兩人之間必定發生了什么事。因為兩人第一次離婚(2007年)是假離婚,十六年后的第二次離婚(2023年)才是真離婚:第一次兩人未做任何財產分割,沒有爭端,這意味著他倆之間是存有默契的,知道這只是演一出戲,只是為了更隱蔽地收錢;第二次要求分割財產,這才是真的關系破裂了。
在第一次離婚后,兩人雖無夫妻名分,但“前妻”卻依舊充當著“前夫”的錢袋子,至少直到2016年,都還幫著收了3200萬,要不是有絕對的信任,誰敢把這么多錢給一個在法律上和自己已無關系的路人?
在我們這個社會,夫妻倆之間為了保護財產,鬧“假離婚”,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常聽說有 男人在外面撈了錢、背了債,錢都給妻小,債務自己背,凈身出戶。這樣,他的不法收入不會被追查,債主要找也只能找他,甚至就算事發坐牢,那也是“一人做事一人當”,妻小至少可以享福,錢是保住了。
問題是,這個操作有一個致命的薄弱環節,那就是兩人之間的關系如果不是絕對可靠,整個計劃就會崩盤。
多年前,上海樓市限購政策相當嚴格,有的夫妻為了能多買一套房,竟然設法假離婚,等買好了,再復婚就行了。然而,也有人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離完不肯復婚了。
有一次聚會,朋友說到這操作,說他夫妻倆一度也“心動”了,但最后還是不敢,他說到這里笑了:“感情得多好才敢離婚啊!”他老婆在旁揶揄:“我總算知道你為什么不敢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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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影《肖申克的救贖》中,獄警哈德利抱怨說,自己亡兄留下一筆3.5萬美元的遺產,但光交稅就要去掉一大半,到手的所剩無幾,安迪問:“你信任你妻子嗎?”他給出了個主意:稅務局允許一次性贈予配偶6萬美元,免稅,絕對合法。也就是說,只要哈德利信任妻子不會獨吞,那他可以一分錢稅都不用交。
在美國,這是一個“如何合法利用規則”的問題,但在中國社會還不太一樣:在正式的社會規范之外,有一個灰色地帶,那是人們為了避開法律法規,無法在明面操作的一套非正式做法。
問題也在這里:夫妻倆想要達成共同的目的,必須是有絕對的信任作為基礎,尤其因為在雙方夫妻關系在法律上已不再存續時,相應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保護的。
回到“離婚牽出上億財產分割”的案子,那位丈夫看來是個極其善于非正式操作的人才,不但會撈錢,而且通過隱蔽的手段做得滴水不漏,步驟緊密,但他千算萬算,沒算準一點:以為在假離婚后,妻子仍然會聽從他,因為在他的算計里,“那仍然是我的錢,只是放在你那里,我隨時可以取”,但他忘了一個明顯的事實:在法律上他們已經不是夫妻了。他會有這樣一個盲點,恰恰是因為他一貫無視法律,否則也不會那樣大肆撈錢了。
兩人的情感為什么會破裂,有人猜是妻子覺得自己一個人過更好,也有人揣測是男方在離婚后可能又有了孩子,導致妻子與他徹底反目——這倒是很有可能的,尤其女性最擔心的其實往往是“不能把我們的錢完整地給我的孩子”,那么非自己血脈的孩子出生就是最大的威脅,打破了原來的默契。
如果說這件事有什么值得深思的地方,我想當然不是這對夫妻如何“蠢”,而是:想要以法律手段來保護非法利益,終究是徒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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