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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涉稅勿擾。
認真看了刑事審判參考中黃某某、黃某娜案,感悟如下:
受票方拿到進項發票了,抵扣了,有沒有造成增值稅款損失,跟雙方之間有沒有真實交易,跟開票方是不是空殼公司,沒有必然關系。
是否造成增值稅款損失了,就看開票方是否繳納了銷項發票上所承載的增值稅款。
從這個角度看,在司法實務中,區分空殼公司、實體企業,其實沒有多大意義。空殼公司可能會如實申報虛開的銷項稅額,實體企業可能也會在開票方逃避繳納銷項稅額。
另外,虛抵進項稅額跟增值稅款是否損失也沒有必然關系,虛抵進項稅額之所以需要補稅,不是因為增值稅款損失了,而是取得不合規定的抵扣憑證。
很簡單,如果開票方繳納銷項稅額了,受票方虛抵進項稅額,不會造成增值稅款損失,為什么還要進項轉出,補繳增值稅款呢,那是因為抵扣憑證不合法。開票方繳納銷項稅額,受票方補繳稅款再交一次增值稅,從這個角度看,國家實際上收了兩次增值稅,賺大了。
如果開票方如實繳納銷項稅額了,影響較大的,實際上企業所得稅:無貨虛開,用于抵扣的話,25% 的企業所得稅就這樣沒了。由于以票控稅,在發票制度的監控之下,逃避繳納增值稅款,其實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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