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下午,由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主辦的“刑辯百人談”專題研討活動順利舉辦。本次活動聚焦《貪污賄賂解釋(二)》新規落地背景下職務犯罪辯護難點與破局路徑,由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錢浩擔任主持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勇輝開場致辭,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門金玲、夏俊、閆淮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王康慶,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孟粉依次展開深度實務分享,活動尾聲設置互動問答環節,現場及線上眾多法律同仁共同參與研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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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輝律師首先對到場來賓、線上參會的法律同仁以及本次授課專家致以感謝。他指出,當前職務犯罪全鏈條辯護困境凸顯,監察調查階段律師無法介入,僅能為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普遍前置,量刑建議提前落地,一審后被告人不上訴常被視作悔罪表現,案件二審率大幅降低,服刑期間減刑也和認罪悔罪深度綁定。他進一步說明,新監獄法雖明確申訴不影響減刑,但落地效果仍有待觀察,《貪污賄賂解釋(二)》出臺后實務研討熱度高漲,京都已開展多場內部學習。最后,他表示,本次研討會五位主講人均兼具理論積淀與一線辦案經驗,期待各位結合新規分享實務干貨,幫助同行破解職務犯罪辯護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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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金玲律師聚焦新規公私同罪立法變化,指出新規將職務侵占等罪名量刑與貪腐犯罪拉平,看似實現形式平等,但公共財物與民營財產法益、社會危害性存在本質區別,一刀切量刑難以實現司法公正。她結合親身辦理的國資35%控股企業涉案443萬元的真實案例,依據2001年兩高司法解釋,主張案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不能用新規回溯加重行為人刑罰。同時,她對僅憑行受賄合意即可查封追繳房產的條款提出質疑,認為該規則過度依賴口供定案,和物權登記制度、刑事證據規則相悖。她強調,刑辯律師辦案需堅守罪刑法定原則,依托司法解釋時效規則,在個案中抵制司法解釋不當溯及適用,通過個案辯護平衡政策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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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律師指出,《解釋二》中釋放出的重要信號是:實務中“受賄行賄一起查”正在得以落實,行賄犯罪的懲罰力度正在逐漸加大。她解釋,行賄相關犯罪從《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罰金、對行賄罪特殊從寬處罰的適用作嚴格限定,到《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確了七類從重處罰情形,再到本次新規《解釋(二)》明確行賄相關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行賄打擊力度正在持續加碼,近年來企業人員特別是民企實控人涉嫌行賄犯罪數量逐漸增多。夏俊律師深度解讀了解釋(二)中關于行賄犯罪的相關法條,同時結合自身辦案經驗,梳理出關于行賄犯罪的七大辯護要點,從“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辯、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之辯、涉案數額之辯、索賄情節之辯、證據之辯、關注從重情節之辯、重視量刑之辯等逐一展開,并結合多個行賄罪典型案例,細化各辯點落地方式,為行賄案件的辯護提供了完整實操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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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淮南律師提出,從法條文本來看行賄贓物追繳規則完善,遵循原物追繳、混同財產按份額追繳等原則,但司法和監察辦案標準割裂帶來實務爭議。他表示,刑事追繳以定罪為前提,監察機關卻可依據監察規范,在刑事立案前以違紀為由責令當事人上繳財產,取證門檻更低,也是企業家擔憂無實質定罪即被追繳財產的關鍵。他認為應當區分行賄直接獲利與后續經營性收益,行為人依托自有資金、人力投入開展合法經營產生的利潤,不宜全額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針對股權、房產代持、第三人保管贓款等疑難情形,他建議律師可在監察階段提前介入,整理財產權屬書證,依據善意取得制度抗辯,避免辦案機關超范圍追繳合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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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慶老師倡導摒棄機械計價,立足案發客觀環境實質認定虛擬貨幣受賄數額。他將此類賄賂分為兩類:以數字貨幣等價現金輸送財物的,按收受當日市場價核算;看重幣種遠期溢價的,以案發實際獲利計價。他介紹,這類賄賂隱蔽性強,多發生在中高層公職與技術從業者之間,基層職務犯罪中相對少見。他結合司法解釋條文,確立計價準則:優先按照行賄方實際采購成本認定,幣種價格存疑委托專業機構鑒定,證據不足堅持就低認定。最后,他表示,當前虛擬貨幣行業監管不完善、幣值波動劇烈、鏈上取證困難,相關鑒定規范缺失,客觀留出辯護空間,辯護核心是剝離炒作溢價,穿透幣種外衣,還原真實權錢交易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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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粉律師介紹,新型、隱性腐敗源于頂層反腐部署,中紀委內部取證指引尚未公開,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劃定鎖價賣房套利、虛增貿易返利、原始股收益受賄等典型類型。她介紹,此類案件借用市場化商事外殼,受賄金額隨市場浮動,定罪高度依賴當事人口供,司法實踐出現多年舊案因政策調整被回溯追責的情況,但兩高立法保持審慎,原始股受賄入罪需要滿足收益高確定性、交易封閉稀缺等四項硬性要件。她提到,實務辯護中律師可從投資機會開放性、收益來源于自主經營兩點收集證據,切斷獲利與公職權力的因果關聯,即便辦案機關定性新型腐敗,法院裁判仍需嚴守犯罪構成與刑事證據規則。
主題分享結束后進入現場互動交流,孟粉律師現場向門金玲律師提出實務疑問:在原始股、大額資金往來類新型賄賂案件中,涉案資金流水書證完整清晰,但辦案機關依靠行受賄雙方口供,將正常商事資金往來直接認定為行賄受賄,針對該類情形,辯護人有哪些有效的抗辯路徑?
針對提問,門金玲律師圍繞客觀證據優先原則展開細致解答,從兩個實務破題方向給出辯護思路:第一,拆分概括性口供,拒絕籠統化陳述定案;第二,區分客觀資金事實與主觀法律評價事實。門金玲律師結合親身辦案實例進一步說明:當事人歷時七年幫第三方追索陳年欠款,在回款到賬次日收到報酬轉賬,控方依托口供指控受賄,辯護人調取法院強制執行文書、欠款回款流水等客觀材料,證實錢款系勞務對價,從資金邏輯、時間節點上推翻受賄指控。最后,她指出,辯護過程中應當堅守客觀證據優先的底層邏輯,不能任由事后主觀口供否定在先合法商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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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錢浩作總結發言,他表示,本次研討圍繞《貪污賄賂解釋(二)》落地后的職務犯罪前沿難題,從司法解釋時效、行賄定罪、追繳規則、虛擬貨幣數額、新型隱性腐敗五大實務痛點完成全維度拆解,兼顧立法背景、司法現狀與一線辯護實操。他建議在場律師可將各位講師分享的辯護邏輯落地辦案,依托新規條文與法理依據挖掘辯護空間。研討會在深入交流與探討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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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百人談》是京都律師事務所刑事二部傾力打造的刑事辯護實務交流專欄,聚焦中國刑事辯護領域的前沿動態與核心議題。本欄目以刑辯實務為脈絡,通過資深律師、專家學者及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多維對話,深入剖析熱點案件法律爭議、疑難案件辦理策略、新型犯罪辯護技巧及刑事風險防控等關鍵命題。內容涵蓋實體法與程序法交叉應用、證據攻防實戰經驗、庭審實質化應對方案等專業領域,既呈現了刑辯藝術的思辨交鋒,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實務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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