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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詳細拆解了幫信罪最核心的辯護突破口——主觀明知。今天,我們繼續從另外三個重要角度,系統講解幫信罪的辯護策略。希望能為涉嫌幫信罪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更全面的維權思路。
二、被動參與還是主動幫助?
幫信罪處罰的是主動提供幫助的人。如果當事人本身也是被害人,或者被誘騙、被脅迫參與,則可證明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比如當事人在網絡上找工作,被以“刷流水包裝資質”“貸款需要走賬”為由,騙取了銀行卡和手機卡。事后才發現,這些賬戶被用于轉移詐騙贓款。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本身是詐騙犯罪的受害者,其對資金性質的“不明知”比普通幫助行為更容易成立。
當事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應當收集與上家的聊天記錄、招聘信息等證據,證明當事人受到欺騙,沒有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同時,證明沒有獲得明顯超出正常勞動報酬的利益。
三、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辯護
幫信罪要求幫助行為與上游犯罪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當事人的幫助行為沒有實質性促進上游犯罪的完成,或者上游犯罪本身不成立,幫信罪就不能認定。
1.上游犯罪證據不足
實踐中,部分案件在上游詐騙犯罪的嫌疑人尚未被抓獲、詐騙事實尚未查實的情況下,就先行追究下游幫信罪。但沒有上游犯罪,幫信罪就不成立。如果公安機關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上游行為人實施了信息網絡犯罪,或者無法證明下游幫助行為與上游犯罪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幫助行為的必要性與實質性
如果當事人出借銀行卡,雖然客觀上為上游犯罪提供了條件,但該行為并非上游犯罪完成的必要條件或者幫助行為發生在犯罪完成之后(如僅協助轉移已經到賬的贓款),則可能不構成本罪,或僅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量刑更輕)。
四、情節嚴重程度的辯護
即便認定構成幫信罪,辯護律師也可以從情節嚴重的認定入手,爭取將案件擋在刑事追訴門檻之外。
1.金額認定的準確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是情節嚴重的常見門檻。對于出借銀行卡、支付賬戶等涉兩卡案件,2025年兩高一部新規還規定了另一認定標準: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三個以上,且賬戶流入資金30萬元以上,同樣屬于情節嚴重。
辯護律師應從兩個角度分別審查:一是核實支付結算金額是否確實達到20萬元;二是核實賬戶數量及流入資金是否達到30萬元。
另外,還需審查是否存在重復計算(同一筆資金被反復轉入轉出,不應重復累加)、是否包含不屬于支付結算范疇的資金(如未實際轉出的凍結資金)以及是否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金被錯誤計入。
2.行為次數的核實
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這里的對象是指不同的被幫助個人或單位。如果是同一犯罪團伙控制下的多個賬戶,或者幫助行為針對的是同一對象,則不應認定為三個以上對象。
幫信罪的辯護,是一場對證據的精細梳理、對主觀故意的嚴密論證、對量刑情節的精準把握的綜合博弈過程。從主觀明知到被動參與,從因果關系到金額認定,每一個環節都可能成為案件的轉折點。如果你正在經歷類似的困境,歡迎留言或私信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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