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真正能履行諫職的兩省官員是諫議大夫和左右補闕、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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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議大夫,定額四員,秩正五品上。龍朔咸亨時曾改稱正諫大夫。初隸于門下省,德宗貞元四年(788)分左右置,各四員,分屬門下、中書,后正員減為左右各二員,另加內供奉,規定不得超過正員之數。
諫議大夫從唐初以來就是最重要的諫職。貞觀時“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內平章國計,必使諫官隨入,得聞政事。有所開說,太宗必虛己以納之”。名臣魏徵、王珪、褚遂良等都曾擔任過此職,并且官至宰相。其中原因很簡單,五品官已經有一定歷練,諫諍尤其需要膽識,他們具備了入位宰相的素質能力。
諫議大夫的人選有很高的要求。元和十二年(817)十月,以比部員外郎張宿為諫議大夫,引起軒然大波。張宿是憲宗東宮舊識,又得宦官力挺,此時官比部員外郎,品秩是從六品上,躍升為正五品上的諫議大夫,確實有些非同尋常,遭到宰相們的群起反對。反對的理由是:“諫議大夫前時亦有拔自山林,然起于卑位者,其例則少。”那些拔自山林的諫議大夫,人格學問乃非同尋常之輩:“或道德章明,不求聞達;或材行卓異,出于等倫。”如果說這種情況入選,符合公眾議論,否則,沒有什么事跡,單憑一時恩寵,雖然超升,“皆時論非允”。張宿“本非文詞入用”(當不經科舉而進用),所以宰相們建議“請依資且與郎中,事貴適中,非于此人有薄厚耳”。宰相建議授予張宿職方郎中,遭到皇帝拒絕,最后只好建議加“權知”(代理之意)二字,為權知諫議大夫。張宿竟然由此打擊報復清直之士。這件事,可以看出諫議大夫的權任何等緊要。會昌二年(842)根據檢校司徒牛僧孺的奏請,朝廷決定將諫議大夫升至正四品,以補兩省四品官之缺。
補闕與拾遺都是武則天垂拱元年(685)二月創置的諫職。初置時左右補闕各二人,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各二人,從八品上。天授二年(691)增至五人,其后又有增減,并加內供奉。補闕與拾遺的品秩雖然不高,但諫諍之任卻不輕。“凡發令舉事,有不便于時,不合于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于上,則條其事狀而薦言之。”白居易曾說:“朝廷得失無不察。天下利病無不言。此國朝置拾遺之本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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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拾遺像。杜甫曾任左拾遺。岑參《寄左省杜拾遺》詩末句“圣朝無闕事,自覺諫書稀”即講到拾遺的諫諍之責
諫官言事,一是廷爭,二是上封事。廷爭為當面直言得失。如前舉貞觀時天子與宰臣議政,諫官預其會。又如萬歲通天二年(697)契丹寇陷河北,事后武懿宗請族誅河北百姓,左拾遺王求禮“廷折之”。元和時白居易為補闕,亦曾當面指出“陛下錯”。這都是廷爭的例子。
上封事是書面陳列為政得失。玄宗開元十二年(724)四月敕:“自今以后,諫官所獻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狀進來,所由門司,不得有停滯。如須側門論事,亦任隨狀面奏,即便令引對。如有除拜不稱于職,詔令不便于時,法禁乖宜,刑賞未當,征求無節,冤抑在人,并極論失,無所回避,以稱朕意。”唐肅宗乾元二年(759)硬性規定“兩省諫官十日一上封事”;代宗廣德元年(763)下令:“諫官每月一上封事,無所回避。”這兩個時期都是非常時期,即安史之亂和剛平定之后。但實際效果如何,完全取決于皇帝個人的胸襟氣度。因為諫官言事,需要印署兩省印章,難免泄露內容。貞元十三年(797),有人建議專門鑄造諫院印章,被皇帝拒絕。
諫官可以就某些具體問題向皇帝提意見,也可以就當前的時政(宏觀時局)指陳宰相的得失。所以規定“宰相之子,不合為諫諍之官”,因為“父為宰相,而子為諫官,若政有得失,不可使子論父”。諫官言事有先于他官的優越權,若“非諫職,不當先諫官言事”。
唐代諫官制度中頗具特色的是掌知匭事。武則天時大開告密之門,廣開進言之路,垂拱二年(686)采納一個叫魚保宗的人的建議,于朝堂置銅匭四只,以受四方上訪的書信。“匭”是箱柜形式的東西,四匭分置于朝堂的東、南、西、北四面,飾以青、丹(紅)、白、黑四色。青曰“延恩”匭,事關養民勸農者投之;丹曰“招諫”匭,論時政得失者投之;白曰“申冤”匭,陳訴冤屈者投之;黑曰“通玄”匭,告天文密策者投之。銅匭的設置是廣開言路的一個措施。因而以諫官(諫議大夫、補闕、拾遺)為知匭使以掌之,另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為理匭使。知匭使專知受狀,以達其事于上,事關緊要者當時處斷,一般情況則出付中書及理匭使據狀申奏。為了防止偽濫,匿名投狀需先具副本由知匭使檢勘,發現詐偽,知匭使可以不予受理。元和六年(811),李涉為巴結宦官投匭疏論神策中尉吐突承璀不當外斥為淮南監軍。諫議大夫知匭使孔戣覽其副章,即不予受理,將其逐出。
諫官在唐代屬于清選,一般來說是比較重要的。諫議大夫除個別曾由山林遺賢直接選任外,一般都從郎中以上官升任。會昌二年(842),諫議大夫升為正四品下,得與丞郎(左右丞與六部侍郎)出入迭用。
補闕、拾遺雖然品位不高,但由于是供奉官,也不由吏部注擬而由君相授任。《文苑英華》卷383所收補、遺授官敕中,其前身大都是縣尉或主簿,這些人在地方行政中取得政治經驗,入朝為諫官,有了表達政見的機會,如果獲得天子青睞,就可能被任命為知制誥或翰林學士,此后是不難獲得郎官、給、舍等中央要職的。
◎本文摘自張國剛著《唐代官制:官吏體系與機構運行》,中華書局2026年版,標題為編者所擬);圖片由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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